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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3 04:08: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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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农村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和本市农村劳动者求职、就业,适用本办法。
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劳动者受聘于用人单位,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工作,取得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统筹规划、制定政策、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乡、镇职业介绍机构在区、县劳动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登记、资源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 求职就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农村劳动者可以求职、就业。
(一)年满16周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行业、工种除外);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实行就业登记制度。
本市农村劳动者求职、就业,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登记表》(样式附后)。
第六条 本市农村劳动者可以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乡镇(街道)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并填写统一的《求职登记表》。
第七条 本市农村劳动者跨省、市流动就业,应持乡、镇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证明,到所在区、县劳动局办理外出流动就业手续,申领《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三章 招用审批
第八条 根据本市”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就业原则,对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建立审批制度。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应持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证明和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的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市属单位、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二)区、县属以下单位;外省市在京单位;外商及台、港、澳独资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三)外商及台、港、澳合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分别按其中方、股东和联营的隶属关系,报市、区(县)劳动局审批。
经批准后,市、区(县)劳动局开具《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本市农村劳动力通知单》(样式附后)。
第十条 用人单位持市、区(县)劳动局批准的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的证明,可以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者乡、镇职业介绍机构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聘本市农村劳动力广告信息,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市、区(县)劳动局批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后,应在30日内持批准证明、花名册和劳动合同到该农村劳动者的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办理招收录用手续,并由区、县劳动局在《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样式附后)上加盖审核印章。
第十三条 区、县劳动局办理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招用手续后,应及时将招用情况反馈给乡、镇职业介绍机构,做好本市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登记工作。

第四章 劳动合同与保险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市农村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应当在市、区(县)劳动局批准用工的期限内与劳动者本人协商确定。
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连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八年。
第十五条 本市农村劳动者就业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其工资、保险、劳动保护以及福利待遇等,无特殊规定的,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后,应当与农村劳动者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签订使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的管理协议,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力输出地劳动部门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保障用人单位和农村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做好本地区农村劳动者的接收
、更换等工作。
区、县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招用本地区农村劳动力是否签订管理协议,由所在区、县劳动局确定。
第十七条 使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力输出地的区、县劳动局缴纳使用农村劳动力的管理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本市农村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劳动法》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关于下放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京劳计发字[1992]495号)自行废止。本办法执行前未办理审批和招用手续的,各用人单位应在1999年3月31日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1998年12月25日

菏泽市公共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公共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2003第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乱设停车场、乱收看管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树立我市良好的对外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牡丹区、开发区和各县城区的公共停车场。
  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具体管理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公共停车场专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审查、设置、看管人员培训、管理和监督。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单位、个人以及工作人员,应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建设、规划、市政、工商、物价、财政、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或利用空闲场地开办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公共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公共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设置单位须向所在地(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实地勘察同意后,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设置。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确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在城市繁华商业街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置临时公共停车泊位,计时收费。未经城市规划、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勘察定点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设置机动车、自行车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应配建或增建公共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应配建自行车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没有按规定规划公共停车场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公共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公共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公共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十条 专用停车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可以对社会开放营业,纳入公共停车场管理。单位或个人利用空闲场地申办停车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出入口应当有良好的视野。场内须施划停车线,配备必要的消防、照明器材和设施。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不准设在人行道和交叉路口附近。在较宽的人行道上设置自行车看车处时,要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要安设照明设备,要留足人行道,施划停车场以不影响交通为原则。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公共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准随意扩大机动车、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占路面积或随意迁移场点。对因故必须撤除的,由市、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并发出撤除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办的营业性公共停车场,开办者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到当地地税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看管费。在路边设置停车计时装置的公共停车泊位停车,只收停车泊位费。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指派专人进行统一管理,根据停车场的规模、停放车辆的数量确定看管人员数。所有看管人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同劳动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从思想表现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男性年龄在50—55岁,女性年龄在40—45岁之间的大龄下岗职工中择优录用,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在公共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设置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有关业务知识训练,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要增强责任心,积极开展文明、优质服务活动,树立行业新风。因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管理制度而造成看管车辆损坏、丢失(被盗)的,看管人员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公共停车场,在实施收费前,应按属地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看管费,并且必须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各公共停车场要实行明码标价,在公共停车场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以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停车场收取看管费的标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制定标准公布后施行。
  对在车站、宾馆等地方接送客人的车辆临时停放时,不收取停车看管费。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证照;(二)负责进出车辆查验、登记,不超出核定数量接纳停放车辆;(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四)机动车停车场内发生火警,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六)保持场内环境整洁;(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收取的停车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看管人员的工资支出、停车场标志、标线的设置、更新、施划、配备照明、消防器材及停车场的修缮、改建和办公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和监督,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原已设置的机动车、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后三十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或补办审查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城市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不使用统一票据的,由地税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一)擅自关闭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的;(二)接到必须撤除公共停车场的通知后拒不执行的;(三)在非确定的停车场和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妨碍交通的;(四)公共停车场超出停放车辆范围接纳车辆而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 市、县城区的营运性客、货停车站、场的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自1994年1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特此公告。

附件一: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
|税 号| 物 品 名 称 |进 口 |
|---|---------------------------------|----|
|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避孕用 | |
| 1 |具和药品;金、银及制品;粮食、粮食粉 | 免税 |
|---|---------------------------------|----|
| |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不包括微机、摄像机);照相机、自行车、手| |
| 2 |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化妆品 |50% |
|---|---------------------------------|----|
| 3 |摄像机、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 |100%|
|---|---------------------------------|----|
| 4 |烟、酒;汽车及其配件、附件 |200%|
|---|---------------------------------|----|
| 5 |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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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
第1号:免税
1.农作物种子:包括谷物种子,菜子,草子,花子及其它种植用种子。
2.粮食和粮食粉:包括米、谷,麦,米粉,麦粉,豆类及豆粉,薯类及薯粉,其它粮食和粮食粉,麸,糠。
3.经卫生部统一指定的特效药,口蹄疫苗,人用炭疽疫苗,人用炭疽血清播散性硬化症抗毒疫苗。
4.书报,刊物,乐谱,海图,地图,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教学用原版隶音带、录像带,地球仪,解剖模型,人体骨骼模型,教育用示意牌。
5.避孕用具,避孕药品。
6.金、银及其制品,包金饰品。
第2号:税率50%
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及其配件、附件,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化妆品。
1.棉花(包括原棉、子棉、废棉),木棉,麻皮,丝棉,人造棉,合成棉。
2.棉线,麻线,毛线,真丝,人造丝及其它材料制线、丝、纱、绳。
3.棉、麻、毛、丝、人造、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皮革。
4.各种材料制衣着、头巾、围巾、领带、帽子、手套、袜子、手帕、床上用品、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布及其它纺织制成品,皮革制成品。
5.自行车,三轮车,上述车辆配件、附件。
6.各种手表,怀表,秒表,带有计算器的手表及上述表用配件、附件。
7.闹钟,座钟,挂钟,台钟及钟用配件、附件。
8.照像机,电影摄影机,电影放映机,银幕,幻灯机,幻灯片,照像制板机,照像机镜头,放大机,各种胶卷,胶片,感光纸,镜箱,闪光灯,闪光灯泡,滤色镜,测光表,曝光表,遮光罩,半身镜,接镜环,取景器,自拍器,三脚架,洗像盒,显影罐及其它照像器材、冲洗设备和
冲洗用化学剂等。
9.香水,香粉,花露水,口红,指甲油,胭脂,粉底膏,头腊,头乳,面蜜,面油,眉笔,染发水,粉盒,粉扑,香水喷雾器等化妆品及化妆、美容、修指甲用工具。
10.电器用具及其配件、附件:包括电视机,电视、收音联合机,电视、收音、录音联合机,电视、录像联合机,录像机,电冰箱,洗衣机,录音机,收音、录音联合机,收音、录音、电唱联合机,录音、计算两用机,收音机,收音、电唱联合机,带有钟、表或计算器的收音机,放
音机,收音、放音联合机,收音、放音、录音联合机,电唱机,各式录音带、唱片,麦克风、冷气机,空气调节器,复印机,电子计算器,电子字典,吸尘器,电风扇,电暖毯,电熨斗,地板打腊机,电须刨,电动理发、整发用具,充电器,电插头,开关,交流电转换器,电度表,微波炉
,电烤箱,各种电炉,电灶,吸油烟机,洗碗机,电饭煲,电锅,电壶,电热水瓶,电动搅拌机、打蛋机、磨碎机及其它电动食品加工器,应急灯,灯具,电话机,电话传真机,加湿机,家用地毯洗涤机,电子游戏机,其它电器用具(其它税号列名的除外),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第3号:税率100%
摄像机,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
1.摄像机及其配件、附件。
2.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摩托车,摩托自行车,马达车,摩托艇,发动机,摩托车用外胎,化油器,车尾灯,刹车盒,时速表,头盔,蓄电池,挡风玻璃,车头灯罩,转向灯,大车链,小车链,活塞,反光镜,刹车线,活塞环,内胎,火花塞,后备箱,其他配件、附件。
第4号:税率200%
烟、酒,汽车。
1.烟、酒:包括香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嚼烟,鼻烟,碎烟,烟梗,烟末,各种内服的酒、健身酒、药酒(只适宜外擦的药酒归入税号第5号)。
2.汽车及其配件、附件。
第5号:税率20%
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
1.医疗器材:包括纱布,药棉,橡皮膏,羊肠线,尼龙外科缝线,听诊器,血压计,助听器,假眼,假手,假腿,假牙,镶牙金属片及其它镶牙、补牙材料,牙科用具,注射针、管,体温计,保健带,温灸器,针灸针,子宫托,疝气带,胃下垂带,人造肛门便袋,医用扁马桶,医用
橡胶气垫,橡胶卡尿管,X光胶片,X光室用铅胶围裙、护目镜,医用额镜,五官检查器,哮喘喷雾器,电动按摩器,心脏起搏器,金属肱骨头,紫外线灯,各种医用试纸,各种X光造影针、片剂,病人用拐杖,病人用轮椅,其它医疗器材及专用零件。
2.科学仪器:包括游标卡尺,分厘卡,精密厚薄规、螺丝牙规,经纬仪,水平仪,平板仪,求积仪,万用曲线尺,绘图仪器,计算尺,显微镜,天平,气压表,万能表,示波器,精密计度、计量器等。
3.药品和制成药品:包括各种治疗及预防用的片、丸、针、粉、膏、剂,各种抗生、抗菌的片、丸、针、粉剂等,水解蛋白素,人造血浆,狐臭药,中成药丸、散、膏、丹、浆、水,各种药用油、药品原粉,化学药品,脱毛药,生发剂等。
4.动物药料和香料:羚羊角,柱角(广牛角),蛇颠角,牛黄、猴枣,马宝,牛草结,羊草结,鹿肾,鹿鞭,海狗鞭,熊胆,蛇胆及其它动物胆,蛇干,龙骨,龟板,穿山甲片,墨鱼骨,鹿茸趸,鹿角丝,象牙丝,斑螯,全蝎,蜈蚣,姜虫,彭鱼腮,海龙,海马,海雀,山羊血,龙
涎香,金蝉花,蟾酥,石决明,珍珠粉及其它动物药料、香料。
5.植物药料和香料:包括豆寇,豆寇花,肉豆寇,砂仁,肉桂,香茅油,丁香,丁香油,咸薄荷,薄荷油,天麻,巴戟,杜仲,炮天雄(炮附子),冰片,梅片,玉桂,琥珀,红花,番红花,霸王花,麻黄,石斛,冬虫草,白花蛇舌草,槟榔,贝母,当归,甘草,茯苓,大黄,杞子
,白芷,北芪(黄芪),党参,沙参,田七(三七),川莲,沉香,陈皮,珠灵豆,胡椒根,紫草茸,茶辣及其它植物药料、香料。
6.矿物药料:包括辰砂,朱砂,硼砂,雄黄,咸秋石等。
7.农药:包括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化学肥料等。
8.蔬菜、果品类:包括各种鲜菜、干菜,制过菜菌菇,金针菜,马铃薯,鲜果,干果,制果等。
9.肉、蛋、乳类:包括各种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奶及奶制品,奶油,代乳粉,人造奶油等。
10.水产、海产品类:包括各种鱼及鱼制品,虾、蟹、虾米,蚝干,淡菜,海带,紫菜,石花菜,洋菜等。
11.燕窝,鱼翅,海参,海茄子,鲍鱼,干贝,干带子,鱼肚,鱼唇及罐头装的上列物品。
12.子仁类:包括薏仁米,西谷米,芡实,芝麻,花生,杏仁,瓜子,莲子,白果,松子,核桃仁,香榧子及其它子仁(农作物种子归入税号第1号)。
13.食糖、食油、调味品类:包括各种食糖,糖精,葡萄糖粉,各种食用动、植物油,味精,胡椒,芥末,虾羔,香料粉,盐及其它调味品。
14.其它食品类:包括各种糖果,糕点,密饯、饼干,面包,面饼,面条,通心粉及其它粉、面制品,麦片,藕粉及其它淀粉,鸡汁,牛肉汁,各种汤粉,腐竹,甜竹,豆腐粉,腐乳,豆豉及酱,粉丝,百合干,发菜,蜂蜜,果子酱,蛤士蟆油干,槟榔粉,桂花蝉,黑木耳,白木耳
,鱼胶片,鱼子,虾子,龙虱,红曲,红糟,酒药,发酵粉,各种动物筋,以及其它散装、罐装、瓶装、咸、淡、腊、腌、干制、熏制,糖制的生熟食品等。
15.饮料类:包括茶叶,茶精,咖啡豆、咖啡粉,咖啡精,可可豆,可可粉,好立克,阿华田,美露,麦乳精,杏仁霜,乐口福,菊花晶,竹蔗茅根精,果子汁,果子露,汽水,矿泉水以及其它散装、罐装、软包装、瓶装的饮料等。
16.补品类:鹿茸片,鹿茸粉,西洋参,红参,石柱参,白皮参,参尾,参芦,参须,参末,参片,参粉,参段。
17.电子计算机:包括微型计算机及其他各种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18.打字机:包括打字机,电传打字机,电子打字机,电动打字机,打字带,其他配件。
19.体育用具:包括航空模型,航海模型,航空、航海模型专用小马达,各种体育用球、球拍、乒乓球网连架,各种体育用鞋,冰刀,扩胸器,握力器,护腕,护身器,各种棋类,棋盘,各种材料制游泳衣、裤、帽、救生背心,游泳圈,游泳蛙脚,小口径步枪,猎枪及子弹,汽枪及
子弹,其他体育用具。
20.厨房用具:包括手动绞肉机、压面机、打蛋器、胡椒机、厨房用的陶器、瓷器、煤气灶,煤气点火器,煤油炉,各种材料制的锅、碗、餐具等。
21.乐器:包括钢琴,电子钢琴,风琴,手风琴,小提琴,电子琴,口琴,三弦琴,七弦琴,曼陀林,吉他,黑管,京胡,二胡等各种中式弦琴,锣,钹,鼓,笛,笙,箫,节拍器,定音器等。
22.各种橡胶、塑胶制器:热水袋,橡胶布、片、管、圈,白绉片,生胶片,补胶,海绵,废轮胎,蛇管,机器皮带,塑料花卉,钮扣,塑胶布、线、盒、桶、席,有机玻璃制品等。
23.刃具:包括合金刀头,车刀钢,钻石钢,铣刀,麻花钻头,锯片,工业钻头等刀具、刃具。
24.工具:包括千斤顶,锤子,螺丝板,螺丝绞板,螺丝公,螺丝母,线规,玻璃割刀,锉刀,螺丝刀,雕刻刀,刮刀,切纸刀,修表工具,木刨,木刨壳,刨刀片,刨刀夹,钢直角曲尺,手锯,活动板锯,锯架、斧,凿,钳子,胸钻,手摇钻,砂轮,油石,喷漆器,铁皮剪,打包
机,电烙铁,测电笔,电头,电刨,电泵等小型工具。
25.手用农具:包括农用喷雾器,割草机,园艺剪,镰刀,锄头,铁铲,犁、耙,镐等。
26.文具用品类:自来水笔,活动铅笔,伸缩教笔,圆珠笔,毛笔,铅笔,腊笔等各种书写用笔,练习簿,活页簿,照相簿,集邮簿,活页夹,信纸,信封,日历,月历,立体画片,复写纸,复印纸,各种纸张,三角尺,塑胶尺,放大镜,绘画用水彩,油画颜料,订书机,打洞机,
算盘,手摇、电动削铅笔器,誊写钢板等。
27.日用品类:包括观剧用望远镜,各式眼镜,眼镜片、架,隐形眼镜片,打火机,打火机油,火石,丁烷贮气管,烟斗,烟嘴,爽身粉,痱子粉,洗衣粉,香皂,肥皂,药皂,皂粉,牙膏,牙粉,牙刷,洗发皂,洗发水,剃须膏,哈蜊油,甘油,凡士林,润肤膏,梳子,衣刷,发
夹,别针,伞,热水瓶,镜框,缝纫机,毛衣编织机,缝衣针,编织针,手杖,普通手电筒、电池等。
28.鞋靴类:包括各种材料制鞋、靴、拖鞋,鞋面、底、跟,鞋带,鞋油,鞋粉,橡胶及塑胶屐皮等。
29.五金类:磅秤,钢卷尺,直钢尺,锁,螺丝钉,铁钉,铜钉,铰链,铁桶,开罐头刀,剃刀,剃须刀片,指甲钳,剪刀,菜刀,小刀等。
30.家俱:包括各种材料制的沙发、组合式家俱、柜、橱、台、桌、椅、床、床垫、坐垫等。
31.其它杂货类:包括水表,煤气表,演戏用彩色面油,头饰,铱金粒,活植物,化学合成香精,煤油,润滑油,油漆,油毛毡,墙纸,染料,铜金粉,铝银粉,增白剂,凡立水,去污粉,滤纸,虫胶片,白蜡,蜡烛,酒精,砂布,砂纸,矿工安全灯,风灯,电焊用深色玻璃片,地
衣品,地砖,地板革,地毯,挂毯,各种材料制手提包,书包,提箱,衣箱,旅行袋,公文包,钮扣,玩具,樟脑饼,钓鱼用具,尼龙鱼丝、鱼网,汽球,各种胶,牛皮筋,蛇皮,帆布机器带,手动理发用具,影印真迹画册(教学用的归入税号第1号内),字画,邮票,火柴商标,象牙制
品,首饰钻石,珠宝饰物。
32.其它未列名物品。



199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