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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广东省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9:05: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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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广东省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等


关于重新印发《广东省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统计局



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纪委、监察局、统计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根据有关领导的指示,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统计局对今年10月5日联合下发的《广东省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部分内容作了修改,现予以重新印发,并按此执行。原印发的《规定》同时作废。
第一条 为坚决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贯彻实施,保证政令畅通和正确决策,根据《统计法》及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党员、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组织学习《统计法》,坚决贯彻执行《统计法》。
(一)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统计法》,带头遵守《统计法》,保证《统计法》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二)统计人员要做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表率。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统计法》,履行统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抵制和排除对统计工作的干扰。
(三)各企业事业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统计法》,明确自己在统计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履行如实及时上报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所需统计资料的义务,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统计资料。
第四条 统计数据是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实行科学决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各级党政领导必须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并坚持做到:
(一)支持和保护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有关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工作。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纵容、袒护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对所报出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到:
(一)讲真话,报实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恪守职业道德,不得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参与篡改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三)坚持原则,敢于拒绝、抵制和大胆揭发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条 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监察、法制、统计等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联合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每年要定期组织开展以检查统计数据质量为重点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机构要结合各专业实际,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统计机构,要加强合作,严格执行《统计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案件。
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而骗取荣誉称号、物
质奖励或者晋升职级的,由作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级。
第八条 各级政府规定的考核评比本地区和领导干部任期的实绩,如需使用统计指标时,必须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以当地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中办发〔1998〕7号文通知精神,把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每年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自查内容。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统计局商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4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知

安委办〔200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8年11月中旬以来,广东、湖南、山东三省接连发生3起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伤亡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10人受伤。目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有所抬头,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为了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遏制事故多发势头,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正确认识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有关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这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

  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落实基层监管责任,强化排查技术手段,持续全面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各级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部门责任,履行职责,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力度,务求实效。公安部门应加强侦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要坚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处罚,并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情况;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的烟花爆竹生产窝点和经营摊位,要坚决依法取缔;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市场和产品质量监管。

  各地区要重点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有烟花爆竹生产传统和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要设立专门的“打非”领导协调小组,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落实乡(镇)政府做好经常性组织排查工作,对重点村实行专人包村监督,对重点户和重点人员进行有效监管,确保“打非”工作落实到实处。

  各地区特别是有烟花爆竹生产传统和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积极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给予财政支持,为基层执法部门配备远距离炸药检测仪等“打非”装备,强化技术手段,确保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三、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原料和产品的经营管理,堵塞非法烟花爆竹购销渠道

  各地区要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及其主要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彻底铲除滋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土壤。凡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必须追根溯源,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主要生产原材料的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发现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及其主要生产原材料来源渠道。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中,尤其要将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上下游经济链条为重点内容。要依法从严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原材料的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194号)要求,将烟花爆竹流向和氯酸钾购买、销售、使用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相关记录的真实情况作为对氯酸钾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依法从严处罚未按要求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以及违规销售氯酸钾和未按要求建立氯酸钾流向登记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的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消除合法企业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提供生存空间的现象。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加强社会监督

  各地区特别是有烟花爆竹生产传统和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积极做好有关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典型事故案例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严禁未成年人参与生产烟花爆竹活动。

  重点地区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形成全民参与、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态势,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在认真做好“打非”工作的同时,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确保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约束性预归类制度的通知(附:海关总署令第80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约束性预归类制度的通知(附:海关总署令第80号)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商品归类是海关正确执行国家关税政策、贸易管制措施和准确编制海关进出口统计的基础和保障。由于此项工作技术性强,并涉及化验等诸多环节,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得出结论,因此完全依靠在通关环节进行商品归类的做法,已不能适应海关通关作业改革的需要。为有效地提高海关
归类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速货物通关,增强政策法规的透明度,总署决定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约束性预归类制度(简称预归类制度),并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见附件一)。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实施。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海关和当事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预归类制度是将归类工作前置,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完成商品的归类,从而有效地提高海关归类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速货物通关。各海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并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办法》的实
施。
二、《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称《决定书》)的签发是海关的行政行为,应由海关关长或主管副关长批准。各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关领导授权,由主管归类职能部门的处领导代为执行。
三、约束性预归类的审批实行经办人、复核和签发三级审批制度,各关应按《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内部审批表》(见附件二)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对于疑难商品的预归类问题,可按《归类问答书》的报文形式、以《预归类问答书》报总署决定。
四、关区之间对同一种商品的归类有差异并难以协调时,应由直属海关报总署作预归类决定
五、由各直属海关作出的《决定书》应加盖《XX海关商品归类决定专用章》(印章图样见附件三);由海关总署作出的《决定书》加盖《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专用章》。
六、对于一年内多次使用同一份《决定书》的,应由申请人出示《决定书》正本,海关复印后与第一次留存的《决定书》正本一同存档。
如出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海关应将申请人持有的《决定书》正本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七、各直属海关的归类职能部门应将约束性预归类决定书连同申请资料一并存档,并在得到总署授权后,于海关网络中发布约束性预归类决定。具体操作办法总署将另行发文通知。
八、《办法》及通知所述单证和印章由各关按照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刻)制。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
附件二:《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内部审批表》
附件三:《XX海关商品归类决定专用章》印章图样


(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准确实行进出口商品归类,便利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加速货物通关,特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定义)
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编码)
预归类决定所确定的商品归类编码为决定作出时中国海关有效使用的进出口商品十位数编码。
第四条 (约束力)
预归类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海关具有约束力,对该决定书所述货物的海关商品归类在其有效期内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申请的提出
第五条 (申请人的资格)
预归类申请人应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第六条 (申请的提出)
预归类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写《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一),以书面形式提交进出口地海关(包括直属海关);进出口地海关应于接收申请的三天内交直属海关并由直属海关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若接收申请的海关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
不在同一直属海关关区的,应凭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开具的证明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在确认申请预归类的同一种商品未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后,即应开具允许异地申请的证明。
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逐项提出。
申请人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
第七条 (《申请书》的内容)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代码、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
(二)申请预归类商品的中英文名称(其他名称);
(三)申请预归类商品的详细描述,包括商品的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
(四)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申请人应按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报情况的资料,如:进出口合同复印件、照片、说明书、分析报告、平面图等,必要时应提供商品样品。申请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和作决定的海关各执一份。《申请书》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所提供资料与申请书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 (申请人的权责)
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向海关隐瞒或向海关提供影响预归类准确性的倾向性资料。
如实际进出口货物与《决定书》(见第四章)所述及的商品不相符,申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对其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在预归类决定书的有效期内,申请人对归类决定持有异议,可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提出复核。
第九条
申请人可在海关作出预归类决定前向海关提供新资料,并对原提供资料作出说明。
申请人在海关作出预归类决定之后声明原提供资料作废并要求向海关提交新资料的,如货物尚未实际进出口,海关应按新提交的预归类申请重新审核;如货物已实际进出口,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章 申请的受理
第十条 (申请的审查及受理)
预归类申请由各直属海关受理并作出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审查由直属海关上报的疑难商品或有归类争议的商品的预归类申请并作出决定。
海关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对预归类申请进行审查,对不能满足预归类条件的申请,海关可不予受理。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应为申请人实际或计划进出口的货物,如所提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无关,海关可不予受理。

第四章 预归类决定书
第十一条 (预归类决定的作出)
海关作出预归类决定后以《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见附表二)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持有,另一份由作出预归类决定的海关留存。
第十二条 (《决定书》的内容)
《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代码等;
(二)申请日期;
(三)商品中英文名称;
(四)商品详细描述;
(五)海关商品归类编码;
(六)签发日期及海关签章。

第五章 预归类决定书的效力和使用
第十三条 (《决定书》的效力)
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海关总署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决定书》自海关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决定书》的使用)
《决定书》只限申请人使用。
持有《决定书》的申请人在该决定的有效期内进出口《决定书》中所述及的货物时,应向进出口地海关递交《决定书》。
海关应以查验等方式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决定书》所述及商品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决定书》的失效)
海关在作出预归类决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因海关原因需要改变预归类决定的,由直属海关发出《变更通知书》(见附表三),原《决定书》自《变更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失效。
由以下原因造成预归类决定改变时,原《决定书》即行失效:
因申请人提供的商品资料不准确或不全面,造成原预归类决定需要改变的;
因申请人补充资料或提交新资料、海关需按新提交的预归类申请重新审核,造成原《决定书》失效的;
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预归类决定改变的,申请人可持原决定书到原申请地海关申请换发《决定书》。
由本款原因引起《决定书》失效产生的其他问题,按《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法规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附表一: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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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
|企业代码: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商品名称(中、英文): |
|-------------------------------|
|其他名称: |
|-------------------------------|
|商品详细描述(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 |
|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 |
| |
| |
|-------------------------------|
|进出口计划(进出口日期、口岸、数量等): |
| |
| |
|-------------------------------|
|随附资料清单: |
| |
|-------------------------------|
|此前如就相同商品向海关申请预归类,请写明海关预归类决定书编码:|
| |
|-------------------------------|
| |海关(章): |
| |预归类申字_____号 |
| 申请人(章) |接受日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签收人: |
---------------------------------
注:1、填写此申请书前应阅读《预归类暂行办法》;
2、本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海关各一份;
3、本表加盖申请人和海关印章方为有效。

附表二: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

---------------------------------
|申请人: |
|-------------------------------|
|企业代码: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商品名称(中、英文): |
|-------------------------------|
|其他名称: |
|-------------------------------|
|申请表编码: 预归类申字_____号 |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此前相同商品海关预归类决定书编码: |
|-------------------------------|
|商品详细描述: |
| |
| |
|-------------------------------|
|商品归类编码: |
|-------------------------------|
|有效期: |海关(章): |
| | |
| 自 年 月 日 | |
|至 年 月 日(含) |预归类准字_____号 |
|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海关各一份;
2、本表加盖海关印章有效。
3、本决定书涂改无效。

附表三: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变更通知书

__________(申请人):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因,
我关签发预归类准字______号《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
类决定书》的商品归类编码更正为______;自送达之
日起原《决定书》予以失效。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年 月 日



200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