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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会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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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会议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会议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9月18日,国家海洋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全国性会议的通知》(国发〔1998〕47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字〔1993〕049,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会议分类
国家海洋局召开、承办的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国务院召开,国家海洋局承办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海洋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国性工作会议。
二类会议:国家海洋局召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和海洋局所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综合性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国家海洋局或机关各部门召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及局所属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各种专项业务会议。
二、召开会议的原则
(一)对于没有明确主题,不解决实际问题,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原则上一律不开;能合并的会必须合并召开;能利用发文或电话等办到的事,不得召开会议。切实做到精简会议。
(二)召开会议要本着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提倡就地开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一、二类会议的代表应控制在18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三类会议的代表应控制在10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会期一般为,一、二类会议不超过4天,三、四类会议不超过3天。
(三)要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表彰会等。
(四)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控制会议经费开支,会议经费包干使用。
三、会议的审批
(一)一类会议由局党组会或局务会决定,经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审批;二类会议由局务会审定,经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三类会议由局务会议审批;四类会议由机关各司(室)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二)机关各司(室)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以报表形式(包括会议名称、主办单位、地点、人数、代表构成、时间、会期、会议类别、经费及召开会议的理由、拟解决的问题等)报办公室汇总。
(三)办公室在综合各司室会议计划的基础上,提出我局年度会议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局年度会议计划确定后发至各部门执行。
(四)在局年度会议计划以外,因特殊情况确需召开的会议,采取单独申报的方式,经办公室会签后报局务会或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会议承办
(一)一类会议和二类会议中的综合性工作会议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二类会议中专业性工作会议和三、四类会议由申报司室承办。
(二)加强会议文件的管理。尽量精减会议文件,注重文件质量,除有议定的重要事项需请有关单位执行外,一般不印发会议纪要。
(三)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会议的协调工作。司(室)召开的各种会议通知须送局值班室备查。
(四)会议从批准到召开的全套材料原件,必须按要求立卷归档。
(五)切实做好各种会议的保卫、保密工作。
五、领导同志会务活动
(一)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确需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讲话、题词、接见、合影等,由局办公室归口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请示。
(二)除重要工作会议外,局领导一般不到会讲话。确需局领导参加会议并到会讲话的,需提前一周报办公室秘书处,并附讲话提纲,以便统一安排。
六、端正会风、节约开支
会议应尽量在局系统内部的招待所、礼堂召开。凡属海洋局系统内部会议不在高级豪华宾馆、饭店举行。会议期间或会议结束后,不准用公款组织游览活动,不准发放礼品、纪念品,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即行作废。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6〕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有关驻市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部门预算编制程序、职责及编制方法,促进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市本级预算办法》及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预算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部门(含下属单位,下同)预算的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四条 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符合《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要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即:收入要合法合规;各项支出要符合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和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综合预算原则。统筹预算内外财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各项收支,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三)零基预算原则。预算安排不受往年基数影响,在核定各部门的人员、资产情况的基础上,按规定确定各部门的人员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安排各部门的公用支出,视财力可能在可行性论证基础上按轻重缓急安排项目支出。
(四)收支平衡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既体现实际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五)绩效评价原则。加强预算执行的考核管理,构建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六)刚性约束原则。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具有法定效力,部门必须认真执行,维护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第五条 预算编制工作要求
(一)早编细编。预算编制工作要保证充足的编制时间,每年6月开始编制下年度的预算,1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编制到市级各部门,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
(二)公开透明。预算编制的各项政策、标准、方法和结果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三)科学规范。预算编制要采取科学的方式、方法,编制工作要规范有序。
(四)严谨求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的制定年度预算编制办法,严密论证,妥善安排,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民主高效。预算编制工作要建立民主决策机制,提高预算编制工作效率。
第二章 预算编制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预算编制管理职责
(一)统一管理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审核编制市级各部门预算草案,批复市级部门预算。
(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负责预算调整的审核、汇总、报批工作。
第七条 市级各部门的预算编制管理职责
(一)审核所属单位预算收支建议计划,汇总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收支建议计划。
(二)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及时下达所属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组织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
(三)按照市财政局要求报告部门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八条 市财政局内部有关机构的预算编制管理职责
预算科(预算编审中心):全面负责市级预算草案编制工作,拟定年度市级预算编制纲要,测算市级年度预算财力,测算确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负责提出个人经费政策、公用经费支出总额及专项支出限额,根据市级财力情况提出预算平衡意见;审核部门(单位)人员经费,按确定的定额标准核定部门基本公用支出;汇总各部门预算主管科提出的项目支出建议计划,建立项目库,提出部门项目支出审核意见;汇总编制市级预算文本,批复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主管科:负责初步审核主管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计划,负责审核主管部门非税收入建议计划以及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建议计划;审核主管部门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
政府采购管理科:负责拟订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发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配合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的审核工作。
市财政收费中心:配合部门预算主管科审核汇总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部门(单位)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非税收入计划。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配合部门预算主管科审核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建议计划。
市财政局成立预算审核委员会,由分管预算编制工作的局长兼任主任,局机关内有关科室负责人和专家型人才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对预算编制的有关政策进行研究论证,对年度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审定。
第三章 预算编制依据、程序、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部门预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乌海市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和《乌海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等编制。
第十条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部门预算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编制。
(一)一上。各部门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和要求,按照初步确定的定员定额标准和本年度支出需要,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同时报送部门概况文本,主要阐明部门的职责、基本概况等总体情况,并重点阐述本部门事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安排和主要收支项目等情况,作为预算审核、批复的基础资料。
(二)一下。市财政局对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按照相应的定员定额标准,结合部门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审核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建议计划,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审核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计划,对部门预算建议计划进行调整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二上。各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调整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汇总编报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计划,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部门应将“一上”时的部门概况文本修改后一并报送。
(四)二下。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年度收支预算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政府预算草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政府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各部门在十五日内将预算批复到所属各单位。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补助)预算、非税收入预算和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预算等。市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到不少报、不漏报、不虚报。
(一)财政拨款(补助)预算不以以前年度基数为依据,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控制限额进行编制。
(二)非税收入应根据国家、自治区、乌海市各项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和乌海市政府《研究财政资金安排等有关问题》(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1号)的精神,考虑费源情况及预算年度影响预算收入各项因素变化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测算,分别按预算内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方式编制。除因国家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缩小收费范围等政策性减收因素外,年度预算一般不得低于上年收入预算数。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预算按年度业务开展情况预计编报。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
部门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部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当遵循“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优先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和党政机关正常运转资金等基本支出需要,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再安排必需的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预算应依托部门基础信息资料,根据国家、自治区、乌海市的有关工资政策和定员定额标准编制。基本支出的安排应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方针。
(二)项目支出预算应根据国家、自治区、乌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必须首先保证中央、自治区下达项目资金的配套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资金需求;然后按轻重缓急排序安排其他一般性项目。各部门必须按照《乌海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提出的项目进行筛选、分类,其中行政事业类项目中的大型修缮支出和专项资金类项目中的基本建设、对企事业单位补贴、其他资本性支出以及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应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分别填报项目申报文本等,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与年度收支预算建议方案同时报送市财政局。项目支出计划应经分管市领导审核和平衡,确保重大项目需要。
部门支出预算中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相配比进行编制。
支出预算中凡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必须按照《乌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对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未编制的支出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受理采购事宜。
凡使用各种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应先评审后编制预算,未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项目预算。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三条 市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收支预算,强化预算约束。重大收支预算的调整,应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发生政策性调资、人员变动等部门预算开支范围以外的正常性增减经费事项,应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追加(或减少)支出预算。市财政局与部门同时调增(或减少)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突发性事件、特殊支出事项等,应报经市政府批准,按有关程序追加部门支出预算。市财政局与部门同时调增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对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补助预算、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专项支出预算,市财政局与部门应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同时调增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各部门组织的非税收入超收增加的财力,原则上当年不予追加支出预算,全部结转下一年度安排支出。
预算外收入超收的70%部分政府统筹,30%部分作为奖励由市财政局在次年一次性安排,列入下年度的部门预算项目资金来源。
预算外超收收入中成本性开支较大的,由超收单位在当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报追加收费成本预算,市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准后予以追加当年预算。
第十八条 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非税收入短收的,由部门在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核准后,相应调减当年预算。
第十九条 各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得擅自相互调剂、挤占,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由部门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并向市人大财经委备案。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市级各部门应当依法接受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编制的监督。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局应按要求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通报预算编制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按规定按时向市人大提交市级预算草案。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有关预算编制情况和资料。
市财政局对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进行监督。
市级各部门负责监督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预算编制监督的重点。预算编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预算编制程序的民主性、透明性、规范性和效率性;预算编制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
第二十二条 预算编制工作的考核评比。市财政局对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进行考核,根据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对按时完成预算编制工作,预算编制科学、准确、质量高,各项编制工作标准规范的单位予以表扬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财政局依法予以纠正;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市财政局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05〕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潍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等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较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科技局;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

  第十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

  第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负责对本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的项目进行初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出授奖建议,并进行公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授奖建议进行审定,并做出授奖决议。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奖金为每人30万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2万元、1万元、0.5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复发放。鼓励获奖项目(人)的所在部门、单位给与匹配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和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3日市政府发布的《潍坊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