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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时间:2024-06-28 19:13: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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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煤炭部


煤炭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严肃审计纪律,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和煤炭工业部《煤炭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四条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克己奉公,勤奋工作;
(二)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
(四)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五)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七)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努力奉献;
(八)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实施审计期间,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
(二)到基层单位考察工作、调查研究时,食宿应当执行规定的接待标准;
(三)不得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四)不索贿、受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五)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第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由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准则由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电力局(公
司),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文件关于减轻高耗电企业电费负担的精神,为缓解氯碱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对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原则上在1998年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由国家计委结合疏导各地电价矛盾逐网审批。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计委第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要求,坚决取消在电价上违规征收的所有加价、集资、基金、附加等收费项目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乱加价、乱收费现象反弹,切实减轻工业企业电费负
担。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2000年免征每千瓦时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对已实行电力建设基金列入价内的省份,则在2000年内,直接降低上述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价每千瓦时2分钱。



2000年1月28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电力机械局,现将对电力机械产品设立审查部和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输电线路铁塔、电力金具、电力线载波机、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等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国家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电力机械审查部)。审查部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输电线路铁塔、电力金具、电力线载波机、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企业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审查部具体职责:
1.负责起草《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200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