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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交代同种罪行能否认定为自首/霍爱峰

时间:2024-05-21 05:27: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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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2年1月,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谎称是山东某项目开发部经理,以能买到内部价格楼房为由,骗取其购房定金2000元。2012年9月20日,李某被抓获。李某对骗取王某现金2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其曾于2011年1月,以能低价买到汽车为由,骗取张某现金21000元。经查证属实。

  根据山东省《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6000元以上。本案以诈骗罪定性并无异议。但对李某主动交代同种罪行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却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意见。

  否定说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1998年5月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和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之规定,李某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可以考虑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为自首。

  肯定说认为,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只有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行为与行为人被抓获之后如实交代的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且性质相同时,才不以自首认定。本案中,李某是在实施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行为,显然不同于上述条款规定之情形,更不应适用上述条款之规定。其理由如下:第一,行为人因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后,不会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当然更谈不上其违法行为构成同种罪的情形。因此,司法解释对“以自首论”认定所作的限定,应不适用于行为人实施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行为的情况。第二,行为人仅因为实施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其如实交代行为是行为人受到刑事追诉的重要原因,既反映了行为人具有认罪的主动性,也由此带来司法的经济性,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对于感召和敦促犯罪人悔过自新、改恶向善,对于国家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将此类情况排除在自首主体范围之外,则与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相违背。第三,依据200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之规定,可见,司法解释机关对“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情形”是认可自首成立的。

  本案分歧意见主要源于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赞同肯定说。


  作者单位:山东省平原县检察院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指令性计划材料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指令性计划材料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2月22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南极办,青仪所,海南省海洋局:
为加强我局统配原材料的管理,保证我局各项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完成,现将《国家海洋局指令性计划材料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指令性计划材料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局指令性计划材料的管理,保证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完成,现根据物资部关于指令性计划物资管理的暂行办法和要求,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国家指令性计划材料,是指国家物资部及各部委管理的统配原材料。目前共69种(详见附件)。
凡列入国家重点攻关的科研项目、国家指定的工程项目,国家海洋局年度计划中的基建、科研、生产和技措维修任务,均可申请国家指令性计划材料。
凡未列入国家和海洋局指令性计划的项目、任务,均不列入指令性材料分配计划,其所需材料应从其他渠道解决。
二、指令性材料中请计划的编制,要以国家和海洋局正式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任务为依据,由物资部门按申报程序严格审核,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名、单位盖章后按时上报。未按规定或逾期上报者,不予汇总。
三、在编制指令性材料申请计划时,应列出单项材料消耗定额。消耗定额要以国家或各单位所在地区公布的标准为依据。无统一标准定额的,可暂按实际需要或参照前三年实际消耗的平均值计定。
局物资公司根据所掌握的指令性计划材料的资源情况,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分配。各单位必须按计划规定的项目、任务使用,不准挪作他用。
四、指令性计划材料要坚决贯彻管理与使用分开的原则,使用部门不应同时负责管理工作。计划的审核与申报、调拨与保管、核销与统计、节约代用与回收等,均由物资部门归口统一管理。
五、局物资公司负责指令性计划材料的订货任务,关组织局属各单位参加订货。
对所签订的材料合同要严格复核,签订后各单位要按合同规定执行,及进付款、摧货、结算。如在合同执行中遇到难以处理的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局物资公司。各单位每半年要将合同执行情况向局物资公司报告。
六、为避免由于原材料供应紧张、运输困难等因素对任务的影响,保证正常供应和特殊情况的需要,各单位应有相应、合理的周转材料储备,并应尽快周转,避免因积压造成浪费。对周转材料及其经费应单列科目管理。
七、各单位应加强周转材料的仓储管理,努力改善仓储条件。要有利于保管、宜于存储、吞吐方便的专用库区及设备。材料保管要有专人负责,要提高服务质量,要建立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和相应的仓储管理制度,严格出入库手续,必须做到帐物一致。
八、对品种、规格不适用的材料,可通过调剂、串换解决。在进行调剂、串换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应坚持以局系统和军工系统及地方物资部门为主的原则,并报局物资公司备案。在价值量超过两万元时,须经局物资公司批准。
对调剂、串换材料的价格,可参照当地物资部门的规定办理,所得余款要单独记帐,不进利润,盈亏互补、滚动使用,用于以后材料调剂、串换时的亏损补贴。不得搞以盈利为目的的销售。
九、原材料在需要报废处理时,应认真查明原因和责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处理后及进冲帐。处理价值量在万元以上的必须向局物资公司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处理。
十、物资部门应积极做好原材料的节约、代用和回收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各种有关规定。对各工程(项目)、任务的材料的预拨、发放与使用,应严格按计划和有关规定办理,做到管供、管用、管节约。在工程(项目)、任务完成后,物资部门应对所用材料及时进行核销,并将剩余和再用材料回收处理。
十一、国家海洋局系统所有使用指令性计划材料的单位,必须向局物资公司按时编报统计报表。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
编报统计时,应认真按《统计法》的有关条款执行。各项数据要真实、准确。上报时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不按要求和规定编报统计的,不予安排下期材料供应计划。
十二、各单位应及时总结原材料供应和管理工作的经验,对在供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规定、严重失职而造成损失,或利用职权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按规定予以行政及经济上的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局属各单位,可在此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十四、本规定的有关解释权在中国海洋物资公司。
十五、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物资部及各部委管理的指令性计划物资目录
一、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69种)
1、原国家计委分配的统配材料27种:生铁、钢材、铜、铝、铅、锌、锡、金、银、铜材、铝材、铅材、木材、水泥、橡胶、硫酸、硝酸、盐酸、纯碱、烧碱、煤、原油、汽油、柴油、原棉、棉纱、轮胎。
2、国务院国发(1988)27号文件中规定的新增指令性计划分配材料42种:
由物资部管理的:镍、镁、平板玻璃、金刚石、焦炭(商品量)、石油沥青、硫铁矿、氰化钠、氰化钾、纯苯、甲苯、二甲苯、电石、丙酮、冰醋酸、苯酚、苯胺、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己内酰胺、ABS树脂、片基涤纶树脂、乳胶、新闻纸、凸版纸、纸袋纸。
由冶金部管理的:铁矿石、铁合金、水渣。
由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管理的:氧化铝、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
由轻工业部管理的:纸浆、烷基苯、五纳。
由纺织部管理的:化学纤维、化学聚合体。
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管理的:卷烟纸。




关于加强农药生产准入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农药生产准入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工信部产业〔2009〕第90号



  关于加强农药生产准入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为维护农药市场环境,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业用药需要,现就加强农药生产准入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农药生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高度重视违法农药生产对行业和社会的危害,组织力量抓紧对本地区农药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摸清违法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违法生产的产品、销售渠道等基本情况,并在4月底以前将情况汇总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二、按照《农药管理条列》第四十一条规定,各地农药生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未办理农药生产核准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批准证书)的违法生产行为;纠正超出生产核准范围和生产许可范围的违规生产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必要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做好农药生产核准工作。对接受处罚、停止违法行为、具备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并愿意继续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省级农药生产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他们按规定及时申报农药生产核准,尽早取得合法生产手续。

  四、完善本地区农药生产管理的后监督制度,建立与环保、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本地区监督制约违法生产农药的长效机制。

  五、各级农药工业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和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生产管理工作,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做好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工作,充分发挥对行业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六、重视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积极宣传农药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向社会公示违法生产企业及产品,引导消费者使用合法农药产品。建立健全沟通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农药生产企业和产品的举报。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邮编:100804,

  联系人:梅祖保,

  联系电话:010-66069905,

  邮箱:meizb@miit.gov.cn


                           二○○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