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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探讨/张妮

时间:2024-07-23 09:3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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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妮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 王全兴. 上海财经大学 教授



关键词: 离职竞业限制/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经济补偿/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
内容提要: 竞业限制关系中蕴含着由多元利益所构成的复杂利益结构,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应当在利益衡量中谨慎地认定。其中的关键点是将经济补偿的约定和支付作为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要件和生效要件之一,并将无经济补偿的离职竞业限制协议认定为无效。竞业限制本质上是对竞争关系的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制,其效果优于《劳动法》所确立的竞业限制制度。实践中,应进一步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保护功能。


一、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原则——利益衡量

(一)竞业限制的本质为竞争关系的调整

对于劳动者离职竞业限制的研究,学者们通常将其框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绝大多数研究都集中在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益的变动和协调。事实上,竞业限制关系并非是单一的二元主体间的合同关系,而是一种二重法律关系: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同关系;二是建立在竞业限制基础上的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争关系。在这二重法律关系中,后一重关系制约着前一重关系,若无新用人单位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竞争关系的可能性,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则毫无必要。因此,从法律属性上看,竞业限制关系本质上体现为对竞争关系的调整。

由于我国是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竞业限制是仅关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假象,进而造成理论和司法界往往仅从劳动关系出发,将二重法律关系简化为一重法律关系,将劳动者、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三者的关系简化为竞业限制协议形式上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的关系。这种思路忽略了竞业限制协议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保护竞争利益,没有关注到竞业限制不仅涉及到用人单位经营权和劳动权的内部冲突,也涉及到由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经营权和竞争权的外部冲突。竞业限制关系中其实蕴含着多元利益所构成的复杂利益结构和利益冲突。

(二)竞业限制的多元利益结构

1.劳动者——原用人单位利益结构

第一,竞业限制以维护原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为出发点。竞业限制协议产生的前提是:原用人单位存在着基于商业秘密等秘密信息的价值而形成的合法利益,且劳动者曾经接触过用人单位的秘密信息,此类信息可以被合理地认为有益于用人单位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

第二,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企业秘密信息与劳动者技能、经验不可分,竞业限制义务在圈定劳动者不得择业范围的同时,无法将基于秘密信息形成的人力资源与劳动者自身的技能、经验截然分开,劳动者在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时造成了自身利益的减损。

第三,竞业限制协议下双方交换的利益并不具有同质性。原用人单位出于保护竞争利益的需要对劳动者的择业权进行限制,付出的代价是经济利益;而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损害的是其劳动权。从两种利益的位阶上看,劳动权益高于经济利益。

2.劳动者——新用人单位利益模式

第一,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发生,通常以新用人单位的利益需求为主导原因。现实中,新用人单位通过高薪等方式诱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义务等现象屡见不鲜。

第二,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劳动者仍以出让自身劳动力为对价换取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将自身劳动力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并支付报酬。

第三,从双方劳动关系运行的结果来看,违法利益分配具有不平衡性:劳动者从新用人单位处获得了工资,但由于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其应承担违约金甚至赔偿金的法律责任。新用人单位不仅获得了劳动力的支配权,也获得了劳动力资源之上承载的商业秘密带来的利益,其收益远远超过了一般劳动关系中的收益。

3.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利益结构

第一,从实际效果来看,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违反,极大地改变了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格局,新用人单位是最大的受益者。

第二,新用人单位只要证明自己并非出于主观恶意而侵占、使用原用人单位之秘密信息,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商业秘密权等秘密信息权从本质上说是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的创造性活动而对其产生的智力成果的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并没能获得针对所有第三人的普适的对抗性,也即无法阻却其他经营者通过自行开发、反向工程等获得类似的秘密信息,而只能主要依靠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等保密措施而展开。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禁止的效力仅及于违法侵占,不及于他人合法取得。这种合法取得既包括他人自行开发、反向工程获得、公开展出观察或公开出版物中获得等,也包括他人从合同违约者处善意获得。[1]

(三)基于多元利益结构中利益衡量的效力认定

竞业限制制度本身蕴含着太多的冲突和矛盾:既有对维护市场秩序的追求,又有着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朴素情怀,因此各国对于竞业限制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认定差异极大。关于经济补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影响各国也有着不同的规定:法国规定从2002年起所有竞业限制协议必须对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没有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无效。英国法院认为,根据英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对价是合同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所必需的。[2]美国的部分州和瑞士的有关法律中则没有相关的强制性规定。[3]

竞业限制以双方自由协商的方式开始,其中多元利益冲突的张力又不断冲击着竞业限制制度的运行。要达到该种平衡,必须通过恰当地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进行选择。如前所述,竞业限制制度中,涉及到劳动者、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三元主体,涉及到劳动权益、竞争优势、经济利益等多元利益,其中利益主体力量对比不平衡,各种利益内容不同质,各种利益位阶有高低。笔者认为,经过利益衡量,应当否定无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的效力。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竞业限制协议非一般民事合同,应通过国家强制干预来调协双方力量的不平等。竞业协议虽然表现为基于双方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但由于劳资利益结构的特殊性实际上使契约自由原则难以真正实现,故对于竞业限制协议应压缩其自由协商的空间。

2.为防止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而影响生活质量,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的有效要件之一。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是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一种应有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约束劳动者,而在劳动关系终止之后,理论上仍有一定的伦理上或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上的附随义务属性而继续对劳动者有约束力,但并不具有强制力。由于劳动者离职后自愿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势必在利益方面受损,其应当享有合理的对价补偿。

水泥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水泥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


水泥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八年五月三日中国水泥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水泥产品质量认证,处理有关认证的各项业务,根据“水泥产品质量认证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用的名词术语与“水泥产品质量认证章程”规定的名词术语相同。

第二章 认证准则
第三条 认证准则包括文件审查准则和工厂审查内容及考核标准。
第四条 文件审查准则
申请认证的企业必须提交质量认证申请书(包括附件),文件材料应能表明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均匀稳定,能达到考核细则要求。
第五条 工厂现场检查内容及考核标准(包括人员素质、规章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工艺条件、质量性能指标、产品抽检等)见本办法附件“水泥质量认证工厂审查考核细则”。
第六条 企业在认证有效期满提出复查认证时,认证准则与本规定相同。

第三章 工厂审查员
第七条 工厂审查员条件
(一)具有质量管理和水泥专业知识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二)熟悉质量认证的有关文件和水泥质量监督检查业务;对企业进行审查评定时,具有综合评价能力;
(三)熟悉水泥标准及检验业务;
(四)了解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五)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守工作纪律。
第八条 工厂审查员的批准程序
(一)工厂审查员由认证办公室从科研、生产、管理和质检机构等部门推存的人员中挑选,报认证委员会批准聘任。
(二)工厂审查员由认证委员会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并向国家认证管理机构注册、备案。
(三)凡经聘任的工厂审查员,由认证委员会发给《水泥质量认证工厂审查员证书》。
第九条 工厂审查员的工作纪律
(一)工厂审查员在执行审查任务时,接受认证办公室领导;
(二)工厂审查员必须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徇私情,不搞特殊化,严禁受贿;
(三)工厂审查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完成检查、监督任务。任务完成后立即向认证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四)对认证产品的技术资料严格保密。
第十条 工厂审查员资格的撤销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认证办公室应提请认证委员会,撤销其工厂审查员的资格,收回审查员证书,报国家认证管理机构备案。
(一)由于正当原因本人提出申请;
(二)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推荐单位提出要求;
(三)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工厂审查员任期五年,根据需要要可连聘连任。

第四章 认证产品抽检和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认证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由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水泥质检中心)负责,被认证产品的日常质量监督则由各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水泥质检中心或受其委托的省级水泥质检站负责,其职责范围是:
(一)根据认证办公室安排,对文件审查已合格的申请企业进行认证产品抽查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提交认证办公室和申请企业。
(二)用户对认证产品的质量有异议,认证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对认证产品进行检验鉴定,委托由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执行。如涉及到产品复验,仲裁等,按现有规定进行。
(三)产品认证有效期间的质量监督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可以与下列形式的抽检和检查相结合,如:各级监督抽查检验,地方产品抽检、行检等。
(四)各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水泥质检中心及省级水泥质检站应定期向认证办公室反映已认证产品质量情况。
第十三条 认证产品的抽检
(一)抽样按水泥质检中心制定办法进行,遵守国家经委颁布的监督抽查工作守则。抽样时间要严格保密,抽样人员不得予先告诉被抽企业。
(二)均匀性试验抽样:在同一编号出厂的水泥中除抽取水泥混合样外,按每十分之一取样吨位抽取分割样,其取10个分割样,每个不少于6公斤。取样方法与要求应符合水泥标准及有关规定。混合样及分割样应各自充分混合均匀,由抽检人员填好抽样登记表放入样品内,在被抽企业有关人员在场下,立即贴上封条,由企业负责三天内连同水泥混合样,送或寄到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地址:北京管庄)。
(三)水泥品质检验,严格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水泥袋重合格率的抽查
在抽样的同时抽查水泥袋重,在企业发货栈台或仓库内按一定间隔在4个竖叠自上至下抽10包共40包过磅检斤,精确至0.1公斤(净重),并做好记录(纸袋 重量以10只纸袋重量平均),计算合格率。
第十五条 复查认证和日常质量监督的抽样方法与本规定相同。

第五章 复查认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复查质量认证申请书的有关规定
(一)企业应在质量论证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认证办公室提出复查质量认证办公室提出复查质量认证申请书;
(二)申请复查质量认证时如原认证时所提供的资料有变动,则应在复查质量认证申请书上对变动事项提交补充材料;
(三)复查质量认证申请书的格式及办理申请的必要事项,见附录。
第十七条 复查质量认证的文件审查,工厂检查,产品抽检按《章程》第四章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进行复查认证时,企业应重新缴纳认证费用。

第六章 申诉与仲裁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诉
(一)企业对其产品的认证结论,被撤销认证合格证书,用户对认证产品有异议或发现工厂审查员有违纪行为时,可在一个月内向认证办公室直至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认证办公室收到申诉后,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二)有关认证工作中的争议,由认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条 仲裁规定
(一)处理有争议问题时,企业应向认证办公室提交必要文件资料,如申请书、有关检验报告、工厂审查报告,认证办公室与企业之间的来往信件等,认证办公室有权查阅发生争议的有关资料文件。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咨询。
(二)认证办公室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受理仲裁事务,对仲裁过程尚未解决的问题严格保密。
(三)仲裁需作出如下结论:
1.批准发给质量认证合格证书;
2.拒绝发给质量认证合格证书;
3.撤销质量认证合格证书;
4.对工厂审查员违纪与否作出结论。
(四)认证委员会仲裁结论为最终裁决,一经裁决,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按裁决文件执行。
(五)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坚守岗位,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坚守岗位,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1993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本部各司局、驻部监察局、审计局:
目前,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即将开始,国务院办公厅为此发出了《关于在机构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1993〕14号)。根据部领导关于要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有领导、有秩序地把各项工作做好的要求,现将我部机构改革中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这次机构改革,尽职尽责,保证正常的工作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各单位领导同志要严格要求自己,起带头作用。
二、各单位要抓紧当前的工作。密切注意市场动态,及时反映市场信息,已经安排的各种市场调控措施要监督落实;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如粮食、棉花、农业生产资料等的购销、调运工作要抓紧;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粮食产销政策发布及定货会议、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的各项决定。当前,春耕生产在即,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工作务必要抓紧,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化肥、农药等商品的“打假”工作,防止“坑农”现象。
有关单位要密切注视灾区动态,救灾粮的安排要落实,并督促及时到位,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查了解,较严重的问题要派人亲自去调查,及时帮助解决。
三、各单位要注意工作的衔接。凡部党组和部领导作出的决策和决定的事项,都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凡已向各地商、粮、供或部直属单位下达了的计划和已经布置的工作,要继续执行和完成。各单位制订的工作计划,在新机构成立前应继续执行,各项工作不要因机构改革而“停摆”。凡有定期向有关部、委、办、局报送情况及统计报表、资料任务的司局,一定要保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一旦人员有变动,要保证有人接替,并要交接清楚。对各地来部汇报工作、联系业务的人员,要热情接待,积极主动为其办理应办事宜,不得借口机构改革而将其拒之门外或推诿扯皮。
办公厅要认真把好公文关,坚持按规定进行公文处理,并要采取措施,保证机构改革中公文运转秩序。办公厅、行政司、国际合作司等单位,要采取措施,确保部对内对外的通讯联络的畅通,避免误事。
四、要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行政司局的资产,特别是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视机、照相机等要造册登记,有专人保管,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或变卖。已经和将要组建公司的行政司局,要对现有的资产进行清理登记,划清所有权,资金要按有关规定划转。仍归行政管理的资金,要按部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和管理。
行政司局和挂靠的学会、协会间的资金要划分清楚,不得擅自将行政司局管理的资金转借或转移到学会、协会、研究会帐户。有经费来源的司局,不得借故购买物品私分,不得滥发奖金、实物,不得用于自费出国和国内旅游,也不得随意出借或转移到企、事业单位。
各行政司局要抓紧清理已经出借的各项资金,该收回的要抓紧收回,暂不能收回的,帐目手续要清楚。机构改革期间一律不出借资金,特殊情况必须报部领导审批。
商业部国有房地产的使用,必须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
五、要加强文件、资料、印章的管理。该清退的中央文件、机要刊物、资料等,要及时清退。对归档外文件、资料、刊物及废弃办公稿纸等一律由办公厅机要处统一组织销毁,不得自行变卖。要认真做好保密工作,特别是机构变动的单位和工作变动的个人,对自己所管理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移交和管理工作,避免发生失、泄密事故。
机构撤并的司局(含各管理办公室),要做好档案的移交和印章的废止、封存和上交工作。
六、驻部监察局、审计局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这方面的监察审计工作。如发现违纪问题,要及时核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