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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新问题研究/杨明

时间:2024-07-05 10:1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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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新问题研究

杨明


  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09)3号文件,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驰名商标最新司法解释),于2009年5月1日正式生效。这份酝酿已久的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终于在千呼万唤中得以公示天下,同时这也被认为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开始从泛滥回归理性的转折点。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将发生何种变化,这些变化将对司法实践带来哪些影响,同时,新的司法解释还有哪些没有完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拟结合两个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例对上述问题行逐一研究解答。

一、案例一:红河卷烟厂诉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2004年5月,红河卷烟厂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公司)在其生产的洗衣粉外包装显著位置,套用红河卷烟厂注册商标“红河”的特定书写体作为其产品的主要标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认定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金象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赔偿红河卷烟厂经济损失200万元。
  红河卷烟厂注册商标“红河”于1989年11月申请注册成功并持续使用至今。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红河”牌香烟在全国社会公众中已经被广为知晓,红河卷烟厂为此提供了“红河”品牌所获荣誉、广告投入、打假经费、上缴税收等大部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根据红河卷烟厂的请求及查证的案件事实,认为“红河”商标已经具备了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故判决认定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为驰名商标;金象公司不得为商业目的再行使用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并赔偿红河卷烟厂经济损失1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是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典型案例,我们以现在驰名商标最新司法解释的新视角来具体审视这个典型案例的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分析适用驰名商标认定最新司法解释第二条: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同时,《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注册于第34类“卷烟”等商品上,而案件中金象公司将“红河”作为商标使用于第3类的“洗衣粉”商品上,红河卷烟厂认为在这两种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红河”商标的行为是复制、摹仿了其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红河”,因此请求法院认定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金象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在这种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如果要对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予以保护,就必须以认定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为驰名商标为前提,在这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同时应注意,认定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为驰名商标是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二款的条件之一,完全适用此条,在案件实践中还需考虑是否构成“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这一要件,对此驰名商标认定新司法解释也做了充分的阐述。
  其次,我们来分析适用驰名商标认定最新司法解释第九条二款:“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被告金象公司在其生产的洗衣粉外包装上使用了红河卷烟厂“红河”商标特定书写体的“红河”二字作为其主要标识,这种行为正是利用了红河卷烟厂“红河”商标的市场声誉,从而提高其产品认知度和销售量,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商业利润,这明显是属于解释中所称的“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情况。因此,被告金象公司的行为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原告的“红河”驰名商标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再次,再看驰名商标认定最新司法解释第八条:“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这是司法解释关于“超级”驰名商标的规定,在这里,我们首先应区分驰名商标与“超级”驰名商标,关于驰名商标,在驰名商标认定最新司法解释第一条中有明确的解释,即“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而对于“超级”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最新司法解释第八条认为是“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两者的区别在于: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知晓”,而“超级”驰名商标是“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因此衡量的标准就在于被考虑的公众范围,“超级”驰名商标不仅仅是“为相关公众知晓”,而是超出了相关公众的范围为社会公众所知晓,比如我们所熟知的“海尔”、“红塔山”、“五粮液”、“国美电器”等等,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这些商标只要提供了“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但何为基本证据?笔者认为仍未明确,关于“超级”驰名商标我们将在第三部分详细分析。

二、案例二: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康王kanwan”等商标认定驰名被撤销案:

  2006年5月17日,自然人李朝芳注册“中国康王”通用网址及www.kanwan.com.cn网络域名。 2006年5月29日,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汕头康王公司)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李朝芳以商业使用为目的注册网络域名,侵犯其第3125776号“康王kanwan”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其“康王kanwan”商标为驰名商标,同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006年7月6日,宣城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原告方汕头康王公司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定李朝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同年8月4日,宣城中院作出判决,在认定了汕头公司持有的第3125776号“康王kanwan”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同时,亦认定了其另两件注册商标——“kanwan”(注册号3125775)、“康王KANWAN”(注册号1172124)为驰名商标。被告李朝芳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然而,该判决引起了知识产权专家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并受到与“康王”商标存在利害关系的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滇虹)的特别关注,后云南滇虹以案外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于2006年12月20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安徽省高院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后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并随后责令宣城中院重审此案。最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汕头康王自导自演的 “康王kanwan”“假驰”案作出重审判决,汕头康王之前被认定的三件“驰名商标”被正式撤销。
  本案是驰名商标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比较典型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假方式,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我们再来看看,这类案件还能否“披上合法的外衣”。
首先,我们来分析适用驰名商标最新司法解释第三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在该案中,原告汕头康王公司正是以被告李朝芳注册“中国康王”通用网址及www.kanwan.com.cn网络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李朝芳注册网络域名是以商业使用为目的,侵犯其“康王kanwan”注册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根据驰名商标认定的最新司法解释,在此类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将不予审查,原因在于李朝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将不以“康王kanwan”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针对此条曾作出明确说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该条规定已对于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不再作特别要求。”因此,本案中的原告汕头康王公司可以依据普通商标侵权为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其“康王kanwan”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与侵权事实成立与否也不构成必然联系。

  据笔者初略统计,在驰名商标认定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有六成以上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都是通过这种网络域名侵权的方式得以实现,而此次驰名商标认定司法解释将这类案件的处理标准明确定位,也是希望有效遏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泛滥现象,通过这种方式,至少能够截断很大一部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造假源头。其实在驰名商标司法解释颁布的第二天,我们就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找到司法解释带来的变化,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吴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中,和上述案件相同的案情但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却仅仅只是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该判决的判决理由中这样描述:“虽有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捷鹰’商标具备驰名商标的基本条件,但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只是确定侵权的前提条件而非案件的终极目的。即驰名商标的认定严格采用按需认定原则,只有当商标驰名是认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的法律要件事实时,才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这样的判决理由正是印证和遵循了我们一贯提倡的驰名商标的“因需认定”和“事实认定”原则。
  其次,对于驰名商标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本案中,原告汕头公司进行商标维权是假,意指驰名商标认定为实,而司法审判人员的做法更是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在宣城中院的第一次判决中,不但认定了汕头公司持有的第3125776号“康王kanwan”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同时,亦认定了其另两件注册商标——“kanwan”(注册号3125775)、“康王KANWAN”(注册号1172124)为驰名商标。这一做法不但违背了司法审判原则,同时也使本案中驰名商标认定的终极目的暴露无遗。此次驰名商标认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其目的在于一方面适当缓解企业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单纯追求,另一方面从立法本意上引导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正确认识。

三、驰名商标最新司法解释引发的几个新问题和解决方案

1、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考虑因素和认定标准。在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司法案件中,商标权利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通常都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因此驰名商标认定的考虑因素和认定标准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司法实践中法院、商标权利人、案件代理人最关注的热点问题。《商标法》第14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五项因素,这些因素主要是从原则性方面进行指导,其具体的可参照性并不强,此次驰名商标最新司法解释在这方面有所突破,驰名商标最新司法解释第五条从举证的角度,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考虑因素进行了细化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的可参照性和适用性依然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对驰名商标的衡量标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权利人和案件代理人一般会围绕《商标法》第14条所罗列的五项因素来进行举证,但哪些证据能够充分地证明权利人的商标满足这五项因素的要求,哪些证据的形式又足以让人民法院采信,商标权利人和案件代理人往往无法找到最合适的方法和途径,而司法审判人员在面对众多复杂纷繁的驰名商标证据时,同样也缺乏实用的能够借鉴或者参考的相应规定。同时,驰名商标新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证据的时间和证据的形式作出具体要求,缺乏了参照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加重商标权利人证明其商标驰名的负担,同时也就可能减轻商标权利人证明其商标驰名的难度,由此将给驰名造假留下了空间。
  面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发布的《河南省高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该指导意见中对《商标法》第十四条中各项考虑因素作了较了明确具体的证据要求,比如该指导意见的第十三条:“下列材料可作为证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中“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证据:(一)该商标宣传所采用的宣传方式(电视、报纸、网站、户外、展会、冠名比赛等)的证据;(二)宣传的起止时间、持续时间、地域范围以及广告投放量的有关材料;(三)广告发布合同书、各区域、各种媒体广告分布的分析报告及有关近三年广告投入的分类审计报告;(四)电视广告时段监控材料;(五)户外广告、报刊、展会、冠名比赛等宣传中广告的照片、主办单位出具的原始凭证,刊登的报刊等;(六)网络宣传的内容,有关网络信息点击、评论、报道的公证材料。”可以很明显地看到,上述规定对商标权利人和案件代理人来说,可以很清晰地把握为证明商标宣传工作所需要收集的证据以及证据的提供方式,同时,对任何一个司法审判人员而言,上述要求都将为其考虑商标驰名的因素提供明确的参考标准。

2、关于驰名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的问题。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规定此条的目的在于缓解企业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单纯片面追求,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无法起到实质性的效果。在近一两年的有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判决中,人民法院一般都不会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判决某某商标为驰名商标”,但是,在判决书论述部分仍然存在“本院认定原告注册号为某某某的某某商标为驰名商标”或者“本院将原告注册号为某某某的某某商标为驰名商标作为一个事实予以认定”之类的表述,而企业拿到有如此表述的判决书已经能够完全满足其驰名认定的目的,随之而来的就是大肆的广告宣扬和领取政府的奖励。要真正从司法角度尽量地避免企业单纯追求驰名商标认定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可以增加商标权利人不得以此开展广告宣传的规定。

3、关于“超级”驰名商标的规定与适用问题。驰名商标新司法解释第八条的目的在于减轻“超级”驰名商标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超级”驰名商标的定义是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但是我们同时注意到,根据此条的规定和衡量标准,这些“超级”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一般都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而一些较为专业、与人民生活关系不大的行业品牌,尽管它可能在行业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它仍然无法构成“超级”驰名商标,无法享受“超级”驰名商标的待遇;另外,此条规定“超级”驰名商标只要提供了驰名的基本证据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对于何种基本证据却未作具体的解释和规定,该商标之前被人民法院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证据是否属于“驰名的基本证据”?笔者注意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可见,司法解释对笔者所述的之前被人民法院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情况已经有另行规定,因此司法解释第八条中“驰名的基本证据”不应包含之前被人民法院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情况,这种“驰名的基本证据”还是应由权利人参照《商标法》第十四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司法解释第五条的标准来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至于具体证据材料的简繁程度,只能由法官在具体审判进行掌握。

4、关于以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对抗商标侵权诉讼。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是司法解释首次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作出相应规定,我们来分析一下此解释的适用性问题。如果一家企业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的程度,而它尚处于未注册状态,通常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该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受到了阻碍,这种阻碍可能是来自多方面的,比如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比如陷入了漫长的异议、异议复审、商标行政诉讼程序中;二是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过于淡漠,以至于自身的王牌商标都会被他人抢先注册。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商标实际使用的企业自身无法将其注册成功,商标局当然也不会让他人在同样的商品以相同的商标注册成功,自然就不可能出现“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情况了。因此司法解释的主要目的应该在于解决第二种情况,即企业的驰名商标被他人抢注,笔者认为,解决商标被抢注的问题最适用的法律规定应该是《商标法》第31条,即“申请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条规定能够很好地解决商标抢注问题,而不需要以驰名认定为条件。试想如果企业的商标被他人抢注,企业还需要证明其商标在被抢注之前已经构成了中国驰名商标,其难度可想而知。同时,上述司法解释只是简单的规定“应该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证据的时间性问题、证据的充分度问题均未提及,这无疑更增加了企业胜诉和法院适用此解释的难度。所以,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六条只是简单地扩大了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适用范围,但其现实适用性将非常之低。

5、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制假造假。应该说,此次驰名商标最新司法解释重要目的就是杜绝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制假造假,而解释的具体规定也必将震慑和杜绝很大一部分还想依靠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来获取利益的群体,但同时仍有一部分人在暗自庆幸,因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仍有寻租的空间,比如设计一个个体工商户,然后跨类使用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的案件就十分容易获得驰名认定。笔者认为,单独地限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适用范围尚不足以截断司法认定制假造假的源头,如果加上对案件当时人和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制度或将起到更好的效果。比如针对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真正的争议的情况,人民法院应该着重审查被告的主体情况、侵权行为的情况、其主观恶意、目的动机情况以及对抗诉讼的表现情况等等;在证据的审查方面,可以发挥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搜集证据的权力,对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也可以责令其提供有关证据或者主动收集有关证据,以严格的核实身份和事实的真实性。
  当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制假造假是一个复杂性的综合问题,单独从立法和司法层面上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驰名商标的认定还与各地政府的政策向导、市场经济的广告效应等因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只有社会各界均以正确的态度来认识和对待驰名商标,才能从根本上规范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问题。

杨明 四川泽坤律师事务所 QQ:57400415

学员驾校内错踩油门撞死教练该如何定性

作者:李旺城


一、基本案情
2004年11月20日中午,在北京顺义玉马教练场飞天驾校内,一名女学员在学开车时,踩刹车却错踩了油门,竟把车斜前方的教练撞倒,教练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时这名飞天驾校的女学员甲开着1041大货车练习贴库倒库,开了一段时间后,教练乙下了车,跟在货车旁边让甲继续练习。教练乙当时让甲练倒挡,她无意中挂了前挡,于是乙让她停车。此时货车离墙十几米,乙一边说一边跟着车跑,当他跑到车的斜前方时,没想到女学员甲突然踩到了油门,乙躲闪不及,被撞到了前方的墙上。车头部位被撞瘪,挡风玻璃被震碎,学员甲也吓傻了。在场的人赶紧打120急救电话,把乙送到医院。下午五六点钟,乙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意见分歧
针对女学员甲错踩油门撞死教练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学员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我国对交通工具,特别是机动车辆的运行安全要求特别严。不管是学员还是老司机,一旦驾驶就必须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所以甲应该对自己的错误操作而造成的致人死亡的后果负责, 当然乙未在车上指导也是有过错的。虽然甲有相应的减轻情节,但她不能免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学员甲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在主观上,甲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客观上,由于甲驾驶技术不高和错误操作导致致人死亡的后果发生,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该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对甲应定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学员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不存在《刑法》第十五条规定[1]的过失,原因是她对于驾驶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无法充分预见,且对于预见到自己操作行为的危害性并控制危险行为的能力也比较低。 甲在学习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且失误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这样的危险结果的产生是教练乙过失造成的。乙把甲独自留在车上驾驶,就是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表现,另外乙在甲驾驶出现危险的时候采取了错误的措施(跑到车的斜前方),更是一种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表现,所以其过失是导致其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因此,女学员甲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女学员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应属于意外事件。
1、女学员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道路”和“交通事故”的界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很显然,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女学员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女学员甲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所规定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行为导致的后果应当预见,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对自己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即包括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从案情来看,甲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她是初学者,甚至连档位、刹车、油门的位置都不熟悉,根本谈不上自信。那么其是否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则要从更细致的角度来分析。笔者认为从以下两个方面可以排除其主观上的疏忽大意:(1)是否属于疏忽大意,是以公众对某件具体的事情可预见性的程度作为评判标准。凡是初学车的人,都有踩错油门挂错挡的经历。因此,公众会认为学员在学习期间踩错油门挂错挡,是一个难免的技术错误,已经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范畴。(2)甲挂错挡和车即将撞墙时思维已经紊乱,她更是无法预见教练会突然出现在车前的情况。当这种突如其来的事情发生时,她本想踩刹车,却踩到了油门。可以想象那一瞬间,甲的大脑已经无法正确控制其行为。因此,甲主观上已经不是什么属于疏忽大意的问题。既然从以上二个方面无法认定甲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 女学员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定性的最大争议在于该学员在主观上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而确定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存在,必须把握两点:一是行为人具有特定的预见义务;二是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有足够的预见能力。就本案而言,第一,预见义务显然应由学员、教练和驾校三方共同承担,而足够的预见能力对学员来讲尚属于到驾校学习的内容之一,无论是预见危害后果的能力还是在现实危险的情况下避免危害结果的能力,对学员来讲都还是过高的要求,特别是还不能把这种学员方面的预见义务上升到为刑法调整的范畴。第二,女学员不存在《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过失,原因是女学员在培训活动中是一个非专业人员,她对于驾驶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无法充分预见,且对于预见到自己操作行为的危害性并控制危险行为的能力也比较低。对于驾校学员,教练、驾校包括有点常识的老百姓都清楚,这些人绝对是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有鉴于此,在驾驶培训中对于危险或损害结果有注意义务的是培训机构及其指派的培训人员,而不是学员。本案中出现的这种损害结果正是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应当预见并采取积极措施防范的,而不是女学员所要预见的义务范围。 第三,女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且失误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这样的危险结果的产生是教练过失造成的。因为一是教练把女学员独自留在车上驾驶,就是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表现。二是教练在女学员驾驶出现危险的时候采取了错误的措施(跑到车的斜前方),更是一种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表现,所以说,乙的过失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因此,除非能够证明女学员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否则本案应属于意外事件。
四、处理建议
女学员甲错踩油门撞死教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应作为民事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处理。

注释:
[1]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韶山1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

铁道部


韶山1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电力机车是实现我国铁路运输牵引现代化的主要动力之一,是完成运输任务的物质基础,机车(包括部件,以下同)大修必须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机车大修的任务是恢复机车的基本性能,以确保铁路运输的需要。
第2条 机车大修与段修是整个机车修理制度的两个互相衔接的组成部分,都必须贯彻“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机车大修采取整车大修与部件大修相结合的方法。大修要为段修打好基础,必须全面检查,彻底修理,恢复机车的基本性能;机务段在机车运用中要精心保养,
认真检修,维护好机车状态;机车修理工厂要经常征求机车大修质量的意见,机务段对机车大修质量状态要及时反馈,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努力,提高机车质量,延长机车使用寿命。
第3条 本规程系韶山1型电力机车大修的依据。机车修理工厂应严格执行本规程、铁标及国标等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并符合产品图纸和技术要求。机车修理工厂对大修机车质量应负全部责任。为保证正确贯彻执行本规程,机车修理工厂应按本规程的技术要求、限度表和试验规定相
应制定各项作业的工艺规则。
第4条 本规程也是大修机车验收的依据。大修中遇有本规程和其它有关技术标准均无明确规定的问题时,工厂应与部驻厂验收室,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研究,认真加以处理;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安全、性能和互换情况下,可暂按工厂总工程师的意见办理,由总工程师签章负
责,并将双方意见记录在机车履历簿内,同时报部核备。

第二章 大修工作管理

第一节 分级管理和机车大修周期
第5条 电力机车大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机车大修规程;综合平衡大修任务;下达大修计划和机车入厂、加装改造计划。
铁路局:根据机车走行公里、技术状态和大修周期,提报机车大修和加装改造计划,并组织管内机车按部批计划进厂。由配属段提供机车履历簿、不良状态书及补充技术状态资料。
修理工厂: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机车大修的规章、命令;编制并执行机车及大部件大修工艺;合理安排作业进度;质量良好地完成大修任务。
第6条 大修周期(走行公里或期限)机车:
客、货运干线机车:160~200万km。
补机、小运转机车:不少于15年。
主要部件:
牵引电动机:不少于160万km或12年。
主变压器:不少于160万km或12年。
轮对: 不少于80万km或6年。
大修周期必须达到新造至大修间的走行公里。如需延长或缩短时,由机车配属段鉴定,经铁路局批准,报铁道部机务局核备。
第二节 计 划
第7条 大修的年度申请计划由铁路局在上年度7月10日前报部。由部审查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适时召开机车大修计划会议,确定机车大修任务和承修工厂,并组织委、承修双方签定机车大修合同。
第8条 事故修及其它计划外入厂修理的机车,由铁道部尽量安排在当年内修理。由配属铁路局填写不良状态书、检修范围,报铁道部批准后与承修工厂签定合同。部驻厂验收室根据检修范围和合同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节 入 厂
第9条 大修机车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回送入厂。大修机车入厂时必须零部件齐全。入厂机车在大修中按规程与合同规定更新的部件以及技术改造淘汰的部件,机务段可以拆换,由于拆换部件造成扩大修程时,其超出的修理费用由委修单位承担。
第10条 机车入厂时须作好下列工作:
一、承修工厂组织有关人员,会同部驻厂验收室和送车单位代表共同检查机车,做好交接记录,共同签字后,送车人员带回一份交机务段。
二、机车履历簿及补充技术状态资料等,须在机车入厂时一并交给承修工厂。
三、将规定随车配备的工具、备品等带齐入厂,由送车人员委托工厂代管,确需补充的工具、备品,应在大修合同中提出申请计划,出厂时由工厂补齐,另行计价。
四、机车在大修期间变更配属时,新配属局须按原配属局签认的合同规定接车。
五、对接送机车人员的管理工作,按铁道部《铁路机车验收规则》第25条规定执行。
第四节 修 理
第11条 机车大修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机车大修应以互换修为基础;互换的零部件修理应符合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本规程要求,须采用定型图纸及标准零部件。
第12条 机车加装改造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机车加装、改造须按铁道部颁发的《机车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部定加装改造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加装改造或修理,并纳入验收范围。
三、不属于部令规定,铁路局自行加装改造的项目,本着便利使用的原则,由铁路局与承修厂协商处理,并在合同中写明。
四、大修机车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时,必须报部审批。如改变机车设计主导厂的设计和工艺时,应取得设计主导厂的同意,并报部备案。
五、机车大修除本规程有特殊规定者外,都应按“拆(解体)、洗(清洗、除锈)、检(检查、测量)、修(修理)、装(组装)、验(试验)”六步程序进行,并做好完整的记录。
第五节 交 车
第13条 机车配属段按接车会议确定的试运日期,及时派员到厂参加试运。若计划变更,厂方需提前10天通知机车配属段。如接车人员未能准时到厂参加试运时则由驻厂验收员代理,并将试运情况转告接车人员。试运时机车操纵由工厂司机负责。
第14条 机车的试运、交车和出厂按铁道部《铁路机车验收规则》第17条有关规定执行。大修机车经驻厂验收员签认交车后,承修厂须将填好的机车履历簿、交接车记录和随车工具、备品交给接车人员。
第15条 出厂机车回送途中发生故障,按铁道部《铁路机车验收规则》第18条规定办理。
第六节 质量保证
第16条 机车经大修后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运用、保养和维修的条件下,承修工厂应保证:
一、机车整车自投入运用一年内(或自交车之日起不超过15个月),机车各部件工作正常,不应发生损坏。
二、机车主要部件:主变压器、整流机组、牵引电动机、调压开关、转向架、从动齿轮和轮对自投入运用两年内,应保证其工作正常,不应发生损坏。
机车因大修质量不良,不能完成上述规定的保证期时,由承修厂负责更换或承担修理费用。属返厂修的机车或零部件,承修厂应优先安排,抓紧修复。机车因大修质量不良引起事故损失时,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办理。

第三章 基本技术规定

第一节 电 机
牵引电动机
第17条 定子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查定子各部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机座、端盖无裂纹、变形;防护网及端盖风网良好;绝缘子表面光洁,无裂纹、烧痕;抱轴部换向极安装孔与接线盒绝缘子安装孔不许有渗油;检查孔盖、油管、油堵齐全,作用良好;磁桥垫片、出线盒线夹、标记、铭牌完好。
二、主极、换向极铁心、垫板及绕组托架无裂纹、变形、磨损;主极、换向极绕组与铁心装配须采用一体化结构,安装牢固;补偿绕组槽楔装配牢固。
三、主极、换向极绕组外包绝缘更新,匝间绝缘不良者更新;补偿绕组绝缘更新;主极、换向极绕组须真空压力浸漆;各绕组引出线不许有裂纹。各绕组组装后,其绝缘电阻、匝间及对地绝缘介电强度符合试验规定。
四、更新全部连线;连线与绕组引出线端部须平整、搪锡;所有连线线卡、支架应符合图纸要求;绕组引出线与连线须可靠固定。
五、定子组装后,须整体进行真空压力浸漆。
第18条 刷架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刷架圈无裂纹、变形,定位装置良好;刷架连线无裂损,外包绝缘更新,安装牢固。
二、刷握装置及电刷更新。
三、绝缘子表面光洁,无裂纹、烧痕。
四、组装后其绝缘电阻及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图纸要求。
第19条 电枢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枢按试验规定一、11项作直流泄漏电流试验,通过后再按一、10项作交流介电强度试验,合格后可以经清洗、真空压力浸漆处理。烘干后必须再按一、11项作直流泄漏电流试验。
凡经上述试验不合格者,电枢绕组、均压线及云母环须全部更新。
凡经过浸漆处理后的电枢须作动平衡试验并符合图纸要求。
二、换向器各部无裂纹、凹凸片;无纬带完好,无松动、剥层、损伤及放电痕迹。更换无纬带的电枢须经清洗和真空压力浸漆处理。
三、导体与升高片连接须采用氩弧焊接,焊点均匀,焊接牢固。片间电阻值与平均值之差值须符合图纸要求。
四、电枢轴不许有裂纹,不准焊修、加套;各配合面无锈蚀,配合尺寸须符合图纸要求。
五、电柜油封、均衡块、前后压圈、换向器套筒、铁心不许有裂纹、缺损、变形、锈蚀、松动。
六、组装后须在换向器压圈端面打印大修厂编号及出厂年月。
第20条 牵引电动机组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机内外清洁,附件齐全,标记清晰、正确。
二、轴承更新;各紧固件更新;润滑油堵、油管油路畅通;密封状态良好。
三、刷架圈须转动灵活。
四、电机空载运行须灵活平稳、无阻滞、异音和异常振动。
五、牵引电动机须按试验规定进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记入电机、电枢履历簿内。
第21条 小齿轮检修及安装应符合图纸要求及限度规定。如从动齿轮更新时,与其组装的小齿轮应为新品。
辅助机组
第22条 交流辅助机组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座、端盖不许有裂纹、变形、螺纹完好;端盖止口与机座孔、轴承与轴承室的配合须符合图纸要求;接线盒完好,接线板、油管、油堵更新。
二、定子铁心无松动,齿部无变形,缺损每处不大于槽长的5%、缺损率不大于齿数的3%。定子绕组及引出线更新。
三、转子铁心与轴配合无松动;导条、端环无裂纹,无局部过热。
四、转轴无裂纹,轴颈各配合面须恢复原形。
五、轴承、紧固件、联轴器及油泵密封件全部更新。
六、牵引与励磁风机叶轮不许修复使用,不良者更新。
七、交流电动机组装后,须按试验规定进行试验;油泵组装后,其密封状态及泵油作用良好,流量不低于25立方米/h,扬程不低于16m。
第23条 直流辅助机组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子铁心无裂纹、烧痕,安装牢固。伺服电机定子绕组更新;其它电机定子绕组绝缘无过热、老化、裂损及松动;垫片齐全完好;连接线及引出线无过热、老化及断股,焊接牢固,接线装置良好。
二、刷架圈、刷杆、刷盒、弹簧、压指无损伤、变形,作用良好。
三、伺服电机电枢绕组更新;其它电机电枢绕组无过热、老化、损伤。槽楔良好,平衡块牢固;电枢绑扎无位移、松动和损伤。
四、换向器升高片无开焊、甩锡。
五、电枢铁心无烧痕、裂损;铁心、换向器与轴的配合无位移、松动。
六、电枢轴无裂纹;轴颈各配合尺寸、键与键槽配合尺寸符合图纸要求;自冷风扇无裂纹、变形,安装牢固。
七、轴承、电刷、紧固件及联轴器更新。
八、组装后,须按试验规定进行试验。
第二节 变压器、电抗器及互感器
主变压器
第24条 主变压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变压器吊出器身检查,抽出调压绕组与高压绕组,清除积炭与油垢;各部绝缘无老化、裂损;绕组无变形、位移、松动;各绕组引出线无裂损、开焊;原边绕组A端引出线的外包绝缘更新。
二、绕组间的绝缘筒、撑条及垫块无裂损、变形及松动;绕组上下端部衬垫的绝缘纸板平整、无磨损,安装牢固。
三、铜排间木夹板无裂损;螺栓及螺母良好;所有紧固件防缓装置齐全、作用良好。铜排及其端部软连线不许有裂损、开焊,连接牢固。
四、检查铁心轭部紧固状态及其所连接的附件状态良好;接地装置完好。
第25条 主变压器油箱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除油箱各部油垢,箱沿须平整、无凹坑,箱体无裂纹、变形。
二、油箱各油路畅通,安装座、吊耳无裂纹;各阀门开关动作灵活、闭合严密;油箱须承受50kpa压力试验24小时,无渗漏及永久变形。
三、盖板无裂纹、变形,盖板和上下油箱连接严密,不许有渗油。各导电杆螺纹及A瓷瓶安装座的法兰盘螺纹完好。
四、副油箱无裂纹、变形,油位表、油温表作用良好。
第26条 主变压器附件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洗油散热器,散热管全部畅通、无积垢,须进行压力试验,不许有渗油。
二、全部密封垫、支持橡胶锥更新。
三、各绝缘瓷瓶清洁,无裂损、烧痕,其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四、变压器油物理化学指标、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国家标准(SYB1351-76)。
五、吸湿剂更新;除酸硅胶更新;硅胶罐完好、无泄漏。
第27条 主变压器器身组装后,须进行烘干处理;主变压器组装时,须保证器身油箱内可靠压紧。注油后油位符合标准。其整体电气性能符合试验规定。
平波电抗器
第28条 平波电抗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解体平波电抗器,分解绕组与铁心;绕组不许有裂纹、烧痕、变形;各焊接部分无开焊;气隙均匀、无异物。
二、各绝缘件无老化、过热和裂损;空隙绝缘板的厚度应符合图纸要求。
三、铁心无过热、锈蚀、烧损及磨损;铁轭、铁心接地铜片良好;铁心铁轭夹紧螺帽无松动,焊点无开焊。
四、黄铜螺杆无裂纹,螺纹良好,直径符合限度要求;压钉无歪斜,螺纹无损伤,压紧作用良好;压钉垫圈凹槽深度超限者更新。
五、平波电抗器组装时,撑条须使绝缘筒可靠定位,铁轭、铁心、气隙垫片可靠压紧,各接地片安装须符合图纸要求,绕组安装牢固,绝缘件齐全,黄铜螺杆对地绝缘良好,各安装尺寸正确。
六、组装后须整体浸漆、烘干;其性能符合试验规定。
一般变压器、电抗器和互感器
第29条 一般变压器、电抗器和互感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部清洁、接线紧固、无断裂,标记清晰;铁心及安装螺栓不许有松动。
二、绕组无断路、短路,外包绝缘无过热、裂损;绕组须浸漆。
三、变压器、电流互感器变比须符合图纸要求。
第30条 高压电流互感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电流互感器穿墙瓷瓶清洁,无裂损、烧痕;其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二、瓷瓶半法兰盘及顶盖密封良好,导电杆无裂纹,安装牢固。
三、外露铁质零件须除锈、涂防锈漆。
四、其它须符合一般电流互感器技术条件。
第三节 电 器
受 电 弓
第31条 受电弓检修符合下列要求:
一、底架、框架、各杆件、拐臂、扇形板及铰链座无裂纹、开焊、变形;杆件局部腐蚀深度不大于原厚度1/4;各关节动作灵活,轴承须更新。
二、弓头、弓头支架及各销套均须更新;软连线氧化及断股者更新。
三、各弹簧无锈蚀,升弓与降弓弹簧须做特性试验,应符合图纸要求;传动气缸、缓冲阀尺寸及其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四、支持瓷瓶与传动瓷瓶光洁,无裂纹、缺损及烧痕;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五、受电弓组装后,其性能须符合试验规定。
主断路器
第32条 主断路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灭弧室动、静触头更新;接触管须镀银,动、静触头的接触电阻符合限度规定。
二、隔离开关静触头、触指、法兰、联接件、珠子、导向垫圈更新。
三、非线性电阻、接触片及干燥剂更新。
四、主阀块、延时阀的膜片、阀杆及阀以及起动阀的阀杆更新;启动阀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五、传动气缸活塞、活塞杆、连杆及连杆销无裂纹、变形,其尺寸及配合间隙须符合图纸要求;套筒和活塞环更新。
六、分、合闸线圈更新。
七、控制轴、轴承、辅助开关、导线及插座更新。
八、瓷瓶光洁,无裂纹、缺损、烧痕;法兰粘接无裂纹及脱落。
九、全部弹簧及密封件更新。
十、储风缸无裂纹、变形和机械损伤,内部应清洗,其强度性能须符合试验规定。
十一、组装后其性能和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调压开关
第33条 调压开关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全部接触元件应符合限度要求;小杠杆及轴承更新;杠杆各部无裂纹、损伤、变形,动作灵活;编织线及弹簧更新;静触头座齿部磨耗、损伤者更新。
二、解体清洗气缸;皮碗、凸块、夹叉更新。
三、绝缘方轴自由状态下弯曲不大于2mm,表面涂漆,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绝缘层有裂纹、严重烧损者更新;烧损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者可修补,修补后局部绝缘介电强度试验电压9.5kv。
四、扇形调节器无裂纹、变形,螺纹良好;圆锥销、机械联锁杆及弹簧更新。
五、各传动齿轮无裂损,齿顶厚度不小于原形的80%;拨轮、蜗轮、蜗杆更新。
六、自整角机及其传动齿轮更新。
七、各框架不许有裂纹。
八、低压联锁、导线、插座更新。
九、主凸轮更新;辅助凸轮不良者更新;绝缘板浸漆处理。
十、摩擦偶合器更新。
十一、组装后触头压力、接触偏差、开闭角度和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十二、绝缘电阻、绝缘介电强度及气密性符合试验规定。
硅整流机组
第34条 硅整流机组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硅机组解体(元件与散热器组件不分解)、清洗、检查,管芯、瓷环、散热器、压紧螺栓、绝缘套管状态良好;橡胶减振圈更新;铜编织线有变色、断股者更新。
二、机组框架除锈、清洗、涂漆。
三、快速熔断器清洁、无裂损,指示件良好。
四、元件特性须符合图纸要求。
五、均压电阻、保护电容器须状态良好,其参数符合图纸要求。
六、组装后各等位元件之间,在自由状态下其最小间隙不小于3mm。
七、机组均压、均流系数、绝缘电阻及绝缘介电强度符合试验规定。
位置转换开关
第35条 位置转换开关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解体检查转鼓无变形、烧痕;尼龙轴套、皮碗、拨叉、销、活塞杆、联锁触头组更新。
二、静触头安装板无变形、烧痕;编织线无过热、变色、断股。
三、组装后,其动作性能、气密性、绝缘介电强度符合试验规定。
控制电源屏、励磁电源屏
第36条 控制电源屏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KC板更新;并在试验台上进行特性试验,空载和满负载时电压波动不超过5%。
二、整流元件、晶闸管、阻容元件须符合图纸要求。
三、框架除锈涂漆;接插件、端子板、绝缘导线更新。
四、单极自动开关及电压抑制器,其整定值符合图纸要求。
五、整流变压器、脉冲变压器须符合图纸要求。
六、组装后,其输出特性、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第37条 励磁电源屏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LX、KC板、接插件及端子板更新。
二、整流元件、晶闸管、阻容元件须符合图纸要求。
三、熔断器清洁、无裂损,指示件良好。
四、框架除锈涂漆;绝缘导线更新。
五、组装后,其特性、通风量、绝缘介电强度符合试验规定。
司机控制器、接触器、电空阀、继电器
第38条 司机控制器、电空阀、继电器更新;接触器线圈及动、静触头更新,接触电阻不大于30μΩ;其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和试验规定。
直流互感器、电压变换器
第39条 直流互感器引线端子状态良好,其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24V、48V直流电压变换器更新。
电阻器、电容器
第40条 各类电阻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动电阻、固定分路电阻、磁场削弱电阻、劈相机启动电阻等元件及瓷件完好,其电阻值、对地绝缘电阻、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图纸要求和试验规定。
二、绕线电阻不许有断路、短路、过热变色,绕线管无裂损,珐琅电阻釉层不许有脱落,连线不得断股;电阻器安装座不许有裂损。
三、司机室取暖电炉无接地、断路,配件齐全,瓷件无裂损,其电阻值及对地绝缘电阻、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图纸要求和试验规定。
第41条 电容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容器内部无短路、断路;绝缘瓷件清洁、无裂损,接线良好。
二、电解电容器更新;油浸纸介电容器过热、漏油、箱体膨胀及裂损者更新。
三、电容值及其电压等级符合图纸要求。
照明、保安装置和开关
第42条 照明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照明灯、信号灯的灯具及附件完整、齐全、规格正确,接线及安装牢固,光照良好,显示正确。
二、前照灯、副头灯的反射镜不许有污损,聚焦良好;前照灯照射距离在300m以上;灯座及其外罩密封良好;触发器更新,触发装置作用可靠。
第43条 保安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规格熔断器齐全良好,熔体型号、容量符合图纸要求。
二、放电间隙无烧痕,调整值符合图纸要求。
第44条 各开关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刀形开关的动、静刀片无烧损,接触面不小于80%,刀片厚度不小于原形的90%;刀片固定可靠,底座无裂损、过热;弹簧片无裂纹、变形,弹性良好。
二、各按键开关、控制电源联锁开关、扳钮开关及按钮开关更新;其它万能转换开关不良者更新。
蓄 电 池
第45条 蓄电池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铁箱、框架无裂损、变形、锈蚀,涂防锈漆。
二、蓄电池元件、连接板更新;箱体绝缘板不良者更新;单个元件电压不低于1.25V,电解液面高出极板5~12mm,比重和化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蓄电池容量不许低于100AH。
辅机保护装置和轮缘喷油器控制装置
第46条 解体检修辅机保护装置和轮缘喷油器控制装置,组装后其性能须符合试验规定。
第四节 仪表
第47条 仪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电气仪表、速度表及传感器更新。
二、各仪表须按国家计量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校验,合格后须注明校验单位与日期并打好封印。
三、仪表须安装牢固、表盘清晰、指示正确、照明良好。
第48条 位置指示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解体检修位置指示器,各部件清洁、无裂损,表盘清晰;自整角机更新。
二、组装后,其各位置指示正确,作用良好;无卡位、跳位及摆位现象。
第五节 电线路
第49条 电线路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控制、辅助电路(包括屏柜)及主电路仪表、保护线路的导线更新。
二、主电路电缆不许有接头,凡有膨胀、挤胶、结瘤、发粘及变硬、发脆、裂纹、损伤者更新;主电路电缆接头更新。
三、接线端子、线号清晰齐全,线束卡子作用良好;线管、线槽、线道清洁、干燥、保护完好,安装符合图纸要求。
四、铜排不许有裂纹、过热,连接处搪锡、密贴、紧固,排列整齐,线号清晰;组装后导体表面涂漆;各固定点安装牢固,夹件与绝缘件完好。
五、经部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配线须纳入线束、线管、端子排、多芯接插件中,排列整齐。并将其布线图附在机车履历簿内。
第50条 端子排及接插件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端子排接线板、绝缘柱及绝缘板清洁、无烧痕、裂损。
二、端子排接线排列整齐,螺栓、螺母、垫圈及连接片完好齐全,导线焊接良好,线号清晰、正确,接线紧固。组装后,其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三、控制电路接插件更新;其接线后线间及对地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四、主电路库用插座、电炉插座、控制电路库用插座更新;辅助电路库用插座不良者更新。
第六节 车体及牵引装置
车 体
第51条 车体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侧墙及底架清洗、除锈;各梁、板不许有裂纹、开焊,底架局部腐蚀深度超过原形的20%时进行补强焊修或截换,焊缝开焊时可焊修处理;旁承猛钢板和支承更新;底架须涂防锈漆和表层漆。
二、中心支承上座有裂纹或变形时更新。
三、车体侧板、顶板、顶盖不许有裂纹;侧板平面度在1平方米内不大于5mm;各板(以焊缝为界)局部腐蚀面积超过40%时更新。
四、走台板、车顶排水檐、各门(铁质门须状态良好)、窗、密封条、门锁、侧窗滑轨、滤尘网须更新;司机室前窗玻璃不良者更新。
五、走廊地板平整,梯子、司机台等须完好,并安装牢固;扶手、座椅有裂损、变形时更新。
六、排障器、车钩提杆座不许有裂损、变形;侧向限制器更新。
第52条 车内装饰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司机室内壁木质结构的装饰板、顶板及隔音层更新;地板平整、完好,其合缝间隙不大于5mm。
二、钢结构的司机室侧板、顶板平整、密封良好,铆接牢固。
牵引装置
第53条 车钩及缓冲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钩头、钩体、尾框不许有裂纹、变形。
二、钩头各零件的磨耗部分须恢复原形;各销、套、从板更新。
三、解体检查缓冲器,各磨耗部分恢复原形,弹性元件更新;组装后施加550~750kN的力,其变形量不大于60mm。
四、车钩“三态”作用良好。
第七节 转向架
构架及附属装置
第54条 构架及附属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构架及附属装置无锈蚀、不许有裂纹、开焊;构架母材有裂纹时更新;焊缝开焊时可焊修处理。
二、构架各梁无弯曲、变形、凹坑,各部配合尺寸符合限度要求。
三、各销、套更新。
四、砂箱不许有裂纹、变形,箱形腐蚀深度超过1mm时更新。
五、排石器、扫石器状态良好。
第55条 轮缘喷油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箱、截断阀、管路清洁、无泄漏,作用良好。
二、喷嘴、橡胶油管、分配油泵更新。
三、组装后其性能符合试验规定。
支承及弹簧悬挂装置
第56条 支承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旁承导框、支杆、支承体、帽、防尘罩更新;旁承弹簧不许有裂纹、碰伤,压力试验符合图纸要求,弹簧不许与座相碰。
二、中心支承体不许有裂纹、变形;橡胶锥、锰钢板更新。
三、中心支承拉杆无裂纹、变形;防尘罩、橡胶件更新;连杆、弹簧、导套(弹簧座)、弹簧拉杆、弹簧套筒与螺母状态不良者更新。
第57条 弹簧悬挂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均衡梁不许有裂纹、变形、开焊;销、套、中心销及挡板更新。
二、牵引电动机悬挂座、吊杆及压板不许有裂纹、变形、磨损;吊杆裂纹时更新;吊杆销、套及橡胶垫更新。
第58条 油压减振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压减振器有裂纹、变形时更新。
二、油压减振器的节流阀片、活塞环、工作油、各密封胶圈和减振胶垫更新;活塞杆不许有弯曲和有阶段性磨痕;缸筒内壁有拉伤时更新。
三、组装后其性能符合试验规定。
轮 对
第59条 轮对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轴各部有裂纹及探伤透声不良者更新;抱轴颈、轴头端部拉伤、碾堆可旋修处理;螺孔内螺纹、顶尖孔及拨杆销孔须状态良好。
二、轮毂、轮辐、轮辋无裂纹、缺陷;轮毂、轮辋允许按有关规定旋削或堆焊。
三、新轮箍组装前必须经超声波探伤,不许有裂纹及内部缺陷;装配时不许加垫。
第60条 轮对组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轮心(从动齿轮已装好)压力曲线平稳均匀上升,且曲线的长度不小于其理论长度的80%;压装将终止时,在曲线全长上允许有15%的平直线,或在曲线末端10%处压力降低不超过最高压力的5%;压力曲线不许有明显的锯齿形。
二、轮对组装后严禁利用反压调整轮箍内侧距离。
三、轮对组装采用注油压装时,应根据TB1757—86《机车车轮与车轴注油压装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组装的轮对须按有关规定打好轴端标记。
从动齿轮及抱轴承
第61条 从动齿轮及抱轴承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动齿轮不许有裂纹;齿圈不许有松动;齿圈及齿轮心禁止焊修;挡油环顶部厚度不小于原形的3/4。
二、齿圈与齿心装配的曲线的要求与轮心组装相同。
三、抱轴瓦、键、毛线刷更新;抱轴承座不许有裂纹、变形、开焊;键在槽内的凸出高度为5mm。抱轴承组装后,瓦背须与座密贴,不许采用等级修。
四、齿轮箱更新;组装后不许漏油。
五、轮对与牵引电动机组装后须进行磨合试验(牵引电动机转速1227~1551r/min),正反方向各运行30min,转动正常、平稳、无异音。
轴箱及接地装置
第62条 轴箱及接地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轴箱体及前后端盖不许有裂纹、变形及非正常磨耗;轴箱拉杆体及杆不许有变形及损伤;橡胶油封、轴箱拉杆橡胶件更新。
二、轴承更新。
三、接地铜轴、电刷及接地软线更新;组装后电刷接触面不于70%。
基础制动装置
第63条 基础制动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安装座、制动缸、杠杆及闸瓦托无裂损、变形;油堵作用良好。
二、各销、套、防尘罩、传动螺杆、传动螺母、调整螺母、棘轮、棘勾等磨耗件更新。
三、制动缸缸壁无拉伤;皮碗更新;塔形弹簧自由高、刚度及鞲鞴行程须符合图纸要求。
四、制动缸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五、手制动机各转轴无裂损、变形;链条无腐蚀、裂损,其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第八节 空气制动系统
空气压缩机
第64条 主辅空气压缩机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辅空气压缩机检修缸体不许有拉伤;机体、曲轴、连杆、气缸盖、缸体不许有裂纹,禁止焊修。
二、气阀组、活塞环、销、套、连杆螺栓、油泵齿轮、滤尘网、轴承更新。
三、清洗散热器、滤尘器及管道;散热器须经600kPa的气压试验,保持3min不许漏泄。
四、组装时轴瓦与曲轴颈接触面不少于80%;瓦背与连杆孔接触面不少于70%。
第65条 组装后主空气压缩机性能须符合试验规定。
制动机、风缸及空气管路系统
第66条 制动机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JZ—7型制动机
1、单独制动阀、自动制动阀、中继阀、分配阀、作用阀等检修后,其性能符合图纸要求。
2、凸轮、滚轮及作用不良的杠杆机构须更新。
3、空气系统各膜片、皮碗、O型圈和垫等橡胶件全部更新。
4、裂损、变形、腐蚀的挡圈须更新。
二、DK—1型制动机
1、空气制动阀、中继阀、分配阀、紧急阀、分水滤气器、放风阀、压力开关等检修后,其性能符合图纸要求。
2、电空控制器、电空阀更新。
3、DK型制动阀、紧急阀的微动开关、作用凸轮及卡铁更新。
4、各膜片、O形圈和垫等橡胶件全部更新。
第67条 风缸及空气管路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风缸、各辅助控制风缸及管路须清洗、消除变形,并按规定进行水压试验;风缸内壁腐蚀深度达到原形的1/3时更新。
二、各截断阀、止回阀、排水阀、门联锁阀、安全阀、空气压力调节器、油水分离器等检修后须作用良好,严密可靠。空气压力调节器微动开关更新。
三、空气管路须清洁、畅通;风管内壁腐蚀深度达到原形的1/3时更新;制动软管、制动缸软管、司机室风表管、刮雨器、喇叭膜片更新。
第九节 油饰及其它
油 饰
第68条 车体内外整体除锈后,涂防锈漆,并按图纸要求涂表面漆,漆膜须均匀光亮,不许有淌漆现象;转向架及各电机、电器部件按图纸要求涂漆或单独喷漆。
其 它
第69条 各保安装置解体检修后作用良好,使用可靠。
第70条 全部镀件须重新电镀。
第71条 各机组、部件的铭牌齐全、清晰;规定的机车标志、路徽、号码齐全。
经过修理的部件上应保留原制造厂的铭牌,并加装修理厂的铭牌。在第二次修理时,应换掉第一次修理厂的铭牌。
第十节 机车总装落成试验及试运
机车总装落成试验
第72条 机车大修后均应在1、2端司机室操作,进行全部低压、高压试验,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辅、控制电路对地绝缘电阻分别不低于5、1、0.5MΩ。
二、在77~115.5V控制电压波动范围内,进行控制电路功能及电器动作试验,须作用良好。
三、网压在20~29kV波动范围内进行高压试验,观查辅助电机转向、起动及运行状态;各牵引电动机转向、各电器动作及仪表显示正确;各保护装置及RC过电压保护电路作用良好、可靠;检测劈相机发电相并联运行的空载电流,运行稳定状态应为0。
四、淋雨试验,开动全部牵引通风机,不许有漏雨处所。
五、空气制动系统综合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六、各门及车顶门保安联锁作用良好;接地装置、紧急停车、无火回送装置及安全距离须符合图纸要求。
厂线试运
第73条 厂线试运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距离不少于3km。
二、机车的控制系统、制动及走行部等工作正常、作用良好、安全可靠,符合运用要求。
正线试运
第74条 机车正线(或试运专用线)试运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试运走行公里不少于100km。
二、机车试运,一半行程以不低于2/3小时制负荷运行,另一半以线路允许的最高速度运行,但不许超过机车构造速度;各牵引电动机的电流分配偏差不许超过10%。


三、在牵引电动机电流400±10%A时,进行磁场削弱试验,牵引电动机等部件工作正常。
四、机车电阻制动性能正常,励磁电流和制动电流的最大限制值正确,限制作用良好。
五、机车运行中,各部件无漏油、漏气、过热、异味及异音。轴箱上部中间位置的温升不超过30℃,抱轴承极限温度不超过50+0.6t℃(t为环境温度)。
六、试运后须对机车进行全面检查,允许做必要的修理和调整。若有解体抱轴承或三个齿轮箱、更换牵引电动机等主要部件之一的修理工作时,或试运中曾发生接地、短路、烧损故障,虽已处理,但原因未查明时,须再次试运。若故障原因已查明并已处理,是否需要试运,在确保安全
的前提下,由驻厂验收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章 限度表和试验规定

限度表和试验规定使用说明
一、“原形”系指原设计尺寸或数据(若设计修改时,应以修改后的设计值为准)。
二、“限度”系指机车或部件大修时,超过或不符合此数值的部件,必须予以修理或更换。
三、本限度表和试验规定所列的数字的单位,除注明者外,一律用下页附表所示的单位。
(附表略)



199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