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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障碍思考/陈平

时间:2024-07-24 12:56: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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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障碍思考

陈平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沿海省、市经济的迅速崛起,苏醒的湘西南山区县、市依托丰富的自然资源优势,争先恐后地下掘金、挥斧伐木大力发展能源原材料工业;政府也着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为区域经济腾飞披荆斩刺、不惜血本。一度以来,区域经济是否高速发展,是衡量本地区主要领导绩效考核、提拔晋级的主要依据。
步入山区小县,一再拓宽、新旧交替的城市街道可谓壮观,新兴开发的通衢大道两旁高耸玉立的路灯与工业园开发区巨大的广告牌霓虹灯交相辉映;漫步在花园式的居民小区、小歇在绿化带亭苔楼阁喷泉旁,你会心旷神怡、赏心悦目。然突飞猛进的经济在可用森林资源消耗殆尽、近乎原始方式采掘地下矿藏接近枯竭、招商引资企业高耗低产环境污染成为难治之顽疾时,区域经济飞速发展的热浪又仿佛回落到了冰点。笔者就以湘西南一山区小县的经济发展为例,简要论述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为县域经济健康发展瓶颈顽症问诊切脉。
一、招商引资
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提高利用外来投资水平,是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充分有效地利用外来投资,将弥补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缺口,提升区域整体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财政收入;更是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拓展外部市场的需要。当招商引资成为各级政府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招商引资被“红头文件”提升到一个战略高度作为硬性任务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和各乡镇,招商引资之招商数、引资额被量化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时候,我们不能否认这个热度熔淡了可能受骗、可能遭致生态环境难以逆转的恶化这个不可或缺的法制与生态保护意识。湘西南某县饥不择食、完全忽略、慎重审查的招商引资方式一开始就尝到了苦头,在引进某一期货商投资过程中,缺乏对投资商信誉审查,结果上当受骗、弄得当地参与者血本无归。早在引进该商之前,媒体就有类似被骗的详细案例报道,但我们为什么要重蹈被骗的覆辙呢?如果说我们还没有积累防范招商陷阱的经验,那么此前闹腾的沸沸扬扬的“珠宝加工”、“编织袋加工”引资项目被骗就应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了。经济欠发达的内陆山区县域城市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在招引投资商的谈判桌上,尽可媚态百出、一让再忍,但离开谈判桌后还是应该理性的冷静审查有关文件资料,用法律的尺度细细衡量权衡,以防出错。前几年政府牵头引进的广东投资商是该县目前投资最大的木业生产加工外资企业,为当地创造了不凡的经济、财税业绩,一度成为佳谈。但经过这几年的生产经营,其弊端也显露无疑,附近居民怨声载道,同类小型私营木业生产加工企业、个体、合伙经营组织更是怨气冲天。综合起来笔者认为无非是以下因素使然,一是税赋不公,该加工企业享受特别的税赋政策,而本地同类加工生产企业却要按照严格的税收征管规定缴纳赋税;二是工商行政等其他行政管理费用的征收该外资企业同样享受特别待遇;三是该加工企业享受极低的电力供应价格;四是该加工企业享受政府特别保护,任何行政执法部门,如劳动、工商、技术监督、环保、安全等机关进入该工业园区履行职责,必须持县委有关部门批准的进场手续始得进入,否则,连该企业的大门都进不了。由此不难看出,该企业作为本区域的市场主体,与其他同类企业相比没有市场公平竞争的可比性。有公平的市场竞争,才有可能形成健康的繁荣市场,政府伸出的看的见的手干预经济市场超出一定范围,调控失度、不当,必然会遭到不以政府意志为转移的经济规律的惩罚,逐年上升的GDP增长沾湿带水的统计上报数据,只是纸面上的辉煌而已了。
经济相对落后的内陆省份县级区域如何求得经济的快速增长?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能动的开辟和进入更大的市场;打破原有落后的体制坚冰,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都是不可或缺的施政措施,但上述地区因受地理、交通、资金、城市功能的限制和影响,难以启动或实现经济的起航和较快增长,招商引资就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最佳途径。因市场规律的作用,越是区域位置好、经济相对发达,基础设施比较好的地方,因蕴涵商机,外来资金投入量就越大;越是封闭落后、资金紧缺、城市功能低下的区域,因商业劣势引进外来资金的可能性就越小,由此导致发达地区更发达,落后地区相对发达地区就更落后,没有一定优势条件的内陆县级区域招商引资工作的难度就可想而知了。于是乎在这些个地区,招商引资上升到政治任务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干部们全民皆兵出动招商;红头文件以一次更比一次的优惠政策招凤引凰;各地区从本位主义经济发展角度出发,区域县、市主要领导们更是从政绩绩效考核的角度考虑,不惜一切代价招引投资商这个财神菩萨。如此招商可能会换得短时间的经济繁荣,就业率上升,副产业带的拉动,流动人口的增加带动服务业的兴旺等等;但以牺牲大量能源资源、高耗低产的外来企业,在带动些许经济发展的同时,扔下大量的污染源使得该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等到人们开始痛斥污染恶魔时,时任的父母官员早已是厅、司级别的领导了,后继任的领导们也只能照葫芦画瓢重复上任的施政策略,循环往复、如斯如是了。
二、环境保护
走进繁华的湘西南小县,街道两旁大小宾馆数不胜数,典雅别致的茶楼一家胜似一家,KTV包房里疲惫而沙哑的歌声夹杂着脂粉的气息回荡在午夜的大街小巷;漫步在宽敞的街道,成群结队、装扮时尚不逊“超女”的露脐养眼美女们点缀着城市的繁华。但歌舞升平的背后你不会想到,前面提到的这家外资木材加工企业高耸的烟窗正夜以继日的冒着浓浓的黑烟,黑压压的令人窒息;附近养鱼专业户的水塘里漂浮着张着大口垂死挣扎泛白肚的鱼群;工厂周边市内主要蔬菜供应地的菜农们无奈地看着发黄而萎缩的田间蔬菜,当地政府掷地有声“打造绿色蔬菜基地,让市民吃放心蔬菜”的公开承诺如今如昨,却又变的如此不堪一击。笔者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从业工作多年,在办理一起该木材加工企业周边居民的有关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惊讶的发现这些居民家中刚刚擦抹过的桌、椅等家具上不到二十分钟就堆积了厚厚一层飞尘和颗粒,空气中颗粒飞尘含量高的惊人,笔者捂鼻记完《询问笔录》快速逃离了这一区域。据当地居民反映,原来没有引进这个木材加工企业前,这个地方碧水蓝天,菜农的蔬菜长势鲜嫩且产量居高不下,但自从广东老板来这里投资建厂后,蔬菜萎黄,基本没有收成了。菜农们多次想找该企业交涉污染赔偿问题,但均被穿着制服的保安挡在铁门之外。其后上访、申诉均未有满意的解决,只得到了少的可怜的一点象征性补偿,有人提出聘请律师打官司寻求司法救济,但要与县委、政府特别保护的外商企业打官司谈何容易啊,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要求是涉及上述案件一定要先报告再考虑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类似的案件也是特别的慎重,轻易不敢做出判决。有外来旅游到此的环保专业大学生预言,不用二十年这个范围的居民一定会出现因污染导致的群体怪病,究竟是否有这样的严重?当地环保部门一直没有出具令人信服的权威检验报告来安慰这些受害人群。
依然还是这个木材加工企业,维持其正常生产的代价是大量消耗木材原料,有限的森林植被怎经得起如此消耗?郴州资兴山体滑坡、洪水泛灾的警示就在眼前,以牺牲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区域经济短期快速增长值得吗?
今年五月下旬,《民主与法制时报》以《湖南怀化屋背山林地生态遭严重破坏》为题,报道了该县翠竹成林,环境清幽的怀化屋背山林地,如今非法矿井如“老鼠打洞”,青山千疮百孔,一片萧瑟景象,《政府工作报告》中“既要金山、银山,又要青山绿水”的表白在这里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据该报记者调查,非法锰矿的滥挖乱采、乱洗,已严重破坏了这一带的生态环境。令人宽慰的是,这一状况已经得到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正着手重拳治理,但恢复、治理需要投入的资金一定不会是小数,是否能完成预期的治理目标,目前只能拭目以待。
某老板在该县投资电解锰生产企业,在安装、生产开工前,当地群众集体反对该企业落户该地,为的是污染可能得不到有效的治理,企业为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往往有意忽视污染物的处理和对周边环境保护。当地党委、政府为保护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权益,营造、优化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遂调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大批干警制止群众的“不法阻饶行为”,以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使该企业顺利落户并投产,且予挂牌特别保护。究竟该企业带给当地老百姓的是福?是祸?相信若干年后自有公论。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湘西南边陲明珠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注重环境保护,倡导人人植树造林、狠抓落实退耕还林。该县横江桥乡的造林工作做的是有声有色,时任该乡党委书记的杨正求说:“我们现在首先考虑护好林,在护的基础上造好林,一棵成材的活立木砍伐下来后所能利用的价值只是不砍伐这棵树所创造的生态价值的十分之一”。
笔者认为,正确有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环保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环保部门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机制;改变区域任期内主要领导政绩考核标准,确立任期内主要领导经济可持续发展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加大招商引资质量考察,改变随意引进淘汰行业、高耗能、低产出产业落户当地;加大对招商引资干部法制培训教育,提高他们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法律意识。 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发展来解决招商与环境问题,通过解决环境与招商问题来促进发展, 走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之路,才能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稳定的发展。
(作者:陈平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司法局 司法行政网站办公室主任)

关于中药品种保护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中药品种保护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我局组织有关部门对中药品种保护相关文件进行了统一整理、研究,重新明确了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将在我局网站以及《中国医药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我局不再批准其它企业提出的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申请。

  二、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如果在批准前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其中未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应当在《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同品种保护申请。已受理的同品种保护申请,提出此申请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同品种审评、审批期间可继续生产该品种。

  三、对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向我局申请中药同品种保护而又继续生产同品种中药的,我局将中止该中药品种批准文号的效力,并在我局网站以及《中国医药报》予以公告。对公告前已经生产的合格产品,准许其在产品有效期内继续销售使用。

  四、对保护期将满的中药品种,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不再在保护期满前10个月发文告知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企业做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的申报准备工作。
  持有《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如申请延长该品种保护期,应当按《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提出延长保护期的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五、此前由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中药品种保护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及《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及《条例》规定执行。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以上规定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并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六日


黑龙江省轻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轻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1月2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七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轻工业行业管理,促进我省轻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轻工业行业管理,是指对本省行政辖区内轻工业的总量、结构、布局和资源配置等进行的宏观管理和按轻工产品实行的专业化管理。


  第三条 按照工业产品生产的同一性和相近归类的原则及我省实际情况,确定《黑龙江省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行业分类及产品目录》(见本办法附件)。《黑龙江省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行业分类及产品目录》需要调整时,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凡从事轻工业归口管理的行业或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企业)以及科研、设计、检测和人员培训等单位,不受其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均应接受轻工业行业管理。


  第四条 黑龙江省轻工业主管部门是省政府统一管理全省轻工业行业的职能部门(以下称省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轻工业主管部门为统一管理本地区轻工业行业的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县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各级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对所在行政辖区的轻工业行业实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服务。
  省国营农场总局的轻工业管理机构,在省轻工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统一负责本系统轻工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靠综合管理部门和拥有轻工业的其他有关部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结构调整,控制盲目发展,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
  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对全行业按照统一政策实行归口管理,不改变行业管理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财政管理渠道,不干预拥有轻工业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门以及拥有轻工业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同轻工行业管理部门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和协作,依照本办法和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做好轻工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 轻工业行业协会协助轻工行业管理部门承担指定的任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行业管理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省轻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全省轻工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议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及其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和投资结构政策的规定,协同有关综合管理部门,调整轻工业布局,搞好计划综合平衡,按管理权限确定轻工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引进外资等项目的方向和参与审核重大项目的立项。
  (四)制定全省轻工业技术进步规划,统筹协调重大科研项目;组织实施科技攻关和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推广、应用;主持对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和新产品的鉴定、登记、评审和奖励工作。
  (五)分管全省轻工业行业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轻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审查及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拟定全省轻工业行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的各项企业评审活动的有关规划和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有关部门同意,制定轻工业行业内部轻工产品生产的财会管理、经济核算办法,并进行业务指导。
  (七)协调指导全省轻工业行业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组织专业化协作生产,促进发展企业集团或企业联合体。
  (八)协同有关部门制定轻工业技术装备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
  (九)参与有关轻工业的信贷、税收、价格、市场等经济政策的研究;运用经济杠杆对全省轻工业经济活动和轻工业市场实行宏观调控。
  (十)按照轻工业发展方向,制定全省轻工业行业人才开发及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全省轻工业行业生产、科研、建设等方面的信息统计资料,并进行咨询服务。
  (十二)对全省轻工业行业协会、学会进行日常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市、县轻工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十条 拥有轻工业的其他有关部门,其设置的轻工业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同级轻工行业管理部门的协调、指导。


  第十一条 轻工业行业协会可以根据轻工行业管理部门的授权,对全行业情况进行调研;调出拟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等建议;协调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联合和合作;协助轻工行业管理部门组织行业评审、检查、信息交流动。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 轻工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全省轻工业生产,统筹轻工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点轻工产品的规划布点,实行统一的全行业规划管理。拥有轻工业的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轻工产品的发展规划,按照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编制各部门发展规划,经同级轻工行业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上报计划部门。


  第十三条 轻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利用外资等,下同)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属国家规定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在按国家计委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前,应由省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属小型及限额以下项目,在按项目审批权限上报有关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前,应由同级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其中属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控制建设和改造的生产项目,还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轻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审查工作,应有相应的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参与。


  第十四条 新建和转产生产主要轻工产品的企业,以及组建以生产轻工产品为主的紧密型、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在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前,须经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生产轻工产品的大中型和重点企业的合并、兼并、分立或改变隶属关系,有关部门在审批前须征得省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被国家主管部门列为重点、骨干的企业,还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申请进口轻工设备,须先经省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涉及轻工业的经济政策时,须征求轻工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轻工生产企业的各项评审活动,须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考核。属于省级以上的,须由省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再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申报的省级年度轻工重点技术开发计划(包括新产品、新技术、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和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须经省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按程序统一报省有关综合管理部门审批。
  企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省级轻工新产品,须经省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凡属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轻工产品,须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经省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国家要求进行预审,合格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发证。
  属于国家尚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轻工产品,省、市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结构调整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产品分级管理目录准定点生产。


  第二十条 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协同物价部门归口管理轻工产品价格,按照价格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分管范围内产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经物价部门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一条 轻工业生产所需的主要专用原材料和零部件,由省轻工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扶优限劣的原则,组织生产、分配和调拨。

第四章 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市轻工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部、省有关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地区布局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公布,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对轻工产品质量实行行业监督管理。对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并稳定提高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对产品质量低劣的生产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顿或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四条 轻工业行业的科研、设计、教育、技术开发、情报信息、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以及质量、能源和经授权的计量检测等机构,应在轻工行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承担专项任务,为全行业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贯彻实施轻工业行业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轻工行业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轻工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对于严重影响轻工业行业管理,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轻工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建议所在单位或政府主管部门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对行政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以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轻工行业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省辖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轻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