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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3 01:2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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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本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方面和谐发展,并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社会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设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和季节制等多种类型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多方办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助兴办幼儿园。
第六条 上海市教育局是本市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教育局负责本地区幼儿园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幼儿园设置的条件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设置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有幼儿活动室、厕所、盥洗室(或流动水洗手池)、保健室(橱)、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并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
(三)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保证幼儿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四)幼儿园的教具和玩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的要求;教具、玩具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
第九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的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并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实践经验;
(二)幼儿园的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三)幼儿园的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并经过一年以上保健专业培训;
(四)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
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凡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三章 设置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登记注册:
(一)在市区、县属镇、独立工业区举办幼儿园的,在设置前两个月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在郊县乡(镇)、村举办幼儿园的,在设置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区(县)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的次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准予办理登记注册;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不予登记注册,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准予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报区(县)教育局备案。区(县)教育局应当将准予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幼儿园需要停办的,必须在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幼儿园必须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保育、教育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品德行为,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
第十七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
(一)定期为幼儿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卡;
(二)每天早晨必须检查幼儿身体状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幼儿园应保证幼儿饮水,两餐间隔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半,对幼儿大、小便的次数和时间不得限制。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幼儿园的一日活动应动静交替,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非寄宿制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户外活动的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三小时。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保证幼儿合理膳食,编制幼儿营养平衡的食谱,定期进行营养素摄入量分析。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须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和隔离制度,按下列要求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空气畅通,厕所无异味;
(二)幼儿餐具、玩具必须定期消毒;
(三)对患传染病的幼儿必须及时隔离,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师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游戏中,必须使用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该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五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培训幼儿园教师,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每班人数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建立安全防护制度,教师与家长交接幼儿制度。
幼儿园规定的幼儿到园和离园时间,应当适应家长生产、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不实行寒假、暑假制度。在中、小学的寒假、暑假期间,幼儿园工作人员实行轮流休假。
第三十条 幼儿园的幼儿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帐户,并定期向家长公开帐目。幼儿园幼儿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须与工作人员分开。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之外,有条件的应招收附近居民子女。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出租、出借园舍和场地,必须经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批准,并不得妨碍幼儿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必须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共同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的经费来源:
(一)国家举办的幼儿园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按规定收取的管理费作为补充。
(二)集体性质幼儿园的经费以收取的管理费为主,财政适当补贴。
(三)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的经费由设置者自行筹措,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
幼儿园可接受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捐资,作为幼儿园经费的补充。幼儿园接受的损资应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必须遵守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办园水平评估和定级的标准,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或停止办园。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或停止办园。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非法所得,必须出具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举办的幼儿园,应在本办法施行后六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注册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9月26日
  许霆案因盗窃判五年徒刑被核准后,全国各地与ATM机有关的罪案,常被媒体冠以“某某版许霆”之名进行报道。甚至有人将许霆案作为依法治国的标本。殊不知,许霆案其实是一起彻头彻尾的错案。

许霆案中有一个事实,被大家忽视了。正是这个事实,为否定许霆盗窃,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许霆案中,当许霆取款171次,存款余额仅有1元九角七分之后,继续按键取款多次,都没有取出款来,每次都显示“余额不足,交易失败”。当时自动柜员机中还有数万元的现金可取,如果盗窃成立的话,不可能取不出钱来。这个事实是得到在场人郭安山证实的。

许霆案遇到的情况,是柜员机操作系统升级时,因疏失而留有一个程序瑕疵所引发的。这种情况,在银行技术人员的帮助下,可在任何一台柜员机上,人为地加入程序瑕疵而轻易地重现,从而让大家也能遭遇许霆一样的“天赐良机”。即使是这样,任何人都可一试,无论是谁拿一张存款余额小于2元的银行卡从柜员机取款,都不可能取出钱来。

假如那台涉案的柜员机具有存款功能,而许霆不是取款,而是存款175000元。每次许霆都是存入数千元,那么,将175000元全部存入柜员机后,因为同样的程序瑕疵,真正存入许霆账户的存款数额仅有175元。如果许霆不查询余额就离开了,那么他与银行一样,会损失了相同数目的钱。这些实验可以证明了许霆的行为与盗窃没有关系。

笔者已发表多篇文章全面剖析许霆案:ATM机是银行电脑系统的组成部分,银行电脑系统是通过模拟银行管理者的思维与行为而运行的,实际上承担银行资金管理者的角色。自动售货机与ATM机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响应而运行的,谈不上代表主人的意志,后者是基于判断而运行的,ATM机是代表银行意志的。

许霆案的发生,当许霆按数字键请求取款1000元或2000元时,柜员机收到的只是1个数字字符1或2,3个数字字符0所组成的字符串“1000”或“2000”,ATM机的操作程序需要将这些字符串转换为整数1000或2000,并且需要转换两次。第一次转换为整数,这个整数除以100的商值将决定柜员机付款时数钱的张数;第二次转换为整数将要传递到服务器,作为许霆请求取款的金额,由服务器作出判断是否同意取款。第一次转换决定ATM机付款数额,第二次转换决定是否付款。要注意的是,这两次转换必须步调一致,不能出错,否则就会发生少扣账,多付款,例如许霆案,或者多扣账,少付款的情况。

许霆案中第一次转换并没有错误,计算的商值为10或20,商值是整数,符合柜员机取款的条件。第二次转换时,本来应该转换为整数1000或2000,可是因管理疏失而存在程序瑕疵,实际转换成整数1或2,并报送到银行服务器,由服务器对是否同意取款作出判断。这样许霆取款1000元或2000元的请求,就被服务器误解为许霆取款1元或2元的请求。由于许霆账户上有存款176.97元,无论许霆多少次请求取款1000元或2000元,都因为程序瑕疵而发生前述的误解,只要许霆的账户余额还足以支付误解后的请求取款数额1元或2元时,且新的存款余额不小于1元,服务器就认为符合银行设定的取款条件,从而与许霆达成取款交易并同意付款。

在银行电脑系统与许霆之间,因重大误解而达成取款交易共171次,其中167次成功交易1元,4次成功交易2元,每次在支付时,ATM机本来应该支付的是,从账户余额中扣除的金额1元或2元,可是,因为二次转换步调不一致的原因,又发生了给付错误,实际支付金额为1000元或2000元。这就是许霆案ATM机付款1000元或2000元,账户只扣除1元或2元的完整解释。显然,许霆只需要退款给银行即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许霆案错案结局,无法向全国人民交代。

作者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5〕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濮阳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上 市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买卖、交换、赠与等。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符合《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下列已购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公有住房;
(二)产权人住房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超标准部分未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公有住房;
(三)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装修,未按规定退回装修费用的公有住房;
(四)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不满一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八)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上市出售的。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房屋产权人应持下列材料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交易手续: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居民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同意上市交易且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第十一条 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个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个人所有;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在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其收入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代收后,纳入城市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又按市场价购进住房的,视同住房交换。其价款对等部分免缴契税。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节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转让。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违反前款规定,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退回所购住房或者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房改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多购的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上市交易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退回所购住房,或者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私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5月22日市政府印发的《濮阳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濮政〔1998〕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