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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外国对华反倾销及我国的应对策略/何培育

时间:2024-06-26 19:10: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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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外国对华反倾销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何培育


摘要:近年来,反倾销问题一直是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热门话题,该项贸易保护措施对我国企业的频繁使用使我国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也成为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重大障碍。面对这种局面,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协调配合,同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同时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促进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企业应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出口结构,建立灵活的经营策略,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
关键词:对华反倾销 国际贸易 应对策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速了与其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往来,对外贸易更是飞速发展。至2000年,我国对外贸易已跃居世界第七,成为世界贸易大国。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些国家对中国的贸易抵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逐步取消了一些国家对中国的高关税贸易壁垒,取而代之的是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其中,反倾销以其方便、见效快的特点倍受各国青睐。我国而我国也成为该贸易保护措施的最大受害国之一。
一、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1、倾销指控的次数多频率快
自1979年欧共体对第一期反倾销调查案以来,我国受到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指控,截至2002年12月20日,我国产品共遭遇外国反倾销调查509起,遭遇保障措施46起,两者共高达555起,涉案金额超过500亿美元,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给我国带来的直接损失达160亿美元,导致我国五十万人潜在失业。从2002下半年看来,共有17个世贸组织成员发起了104项反倾销调查,其中针对我国的就有18项。我国已成为2002年下半年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Ⅰ
2、提起反倾销的国家由发达国家拓展至发展中国家
至2000年底,共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涉案数412起,其中欧盟99起,美国78起,印度更是后来者居上,对华反倾销指控达38起,名列第三,澳大利亚、阿根廷、南非、墨西哥4国对华反倾销均超过20亿。到目前为止,曾对我国出口商品提出反倾销的国家进四十个,其中80%案件均由发达国家提起,以美国和欧盟最多,近几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智利、泰国、印度、尼日利亚等也加入了对华反倾销的行列,并有欲演欲烈之势。
3、中国商品被认定的倾销幅度和被征收的反倾销税明显偏高
自1980年到1994年12月31日,美国对华反倾销案终裁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共计27起,税率在100%以上的有10件,占1/3强。从90年代开始针对中国反倾销的拉美国家,其确定的反倾销税率相当一部分为300%-600%,1993年墨西哥工商部长于4月14日召开记者招待会,并于4月15日于墨西哥官方日报上公布,对我国十大类400多种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与此同时征收高额临时反倾销税,各类商品和税率为玩具351%,鞋类1105%,纺织品:植物纤维331%,合成纤维501%,纱布54%,纺织制品:服装533%,其他成品379%,有机化学品673%,自行车:内外胎594%,整车144%,家用电器129%,工具312%,铁制接头33%,氟石16%。墨方宣布这批商品约占中国对墨出口的75%,包括我国对墨出口的主要商品。如此大规模的反倾销调查及如此高的反倾销税率在国际上也是极为罕见的。Ⅱ
二、我国频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1、世界经济下滑 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上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第五次经济危机的加深和蔓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了经济“滞涨”阶段,导致国内经济萎靡不振,失业率居高不下。各国都希望通过扩大出口刺激本国经济,推动产业发展,同时保护国内市场,因而采取一系列贸易保护措施。
2、外国对中国的歧视性政策
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对我国的出口商品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是以我国国内的价格为依据,而往往由进口国采用“替代国”标准计算倾销幅度,并且在选择替代国时一度故意选择与中国实际情况相差甚巨的国家。其结果是我国被认定为高幅倾销,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我国商品不得不退出该市场。近年来,市场经济待遇问题及与之相关的种种问题已经成为国外对华反倾销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Ⅲ
值得注意的是,替代国标准的确立,不仅影响我国商品的出口,而且也制约我国外资的引进,外资企业对其出口商品无法得到市场经济待遇,甚至被征收巨额反倾销税,直接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
3、中国企业的出口策略
中国经济体制转型期间,各行业生产水平得到飞速发展,但大部分仍集中在投入少,见效快、科技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的产品。由于我国资源相对丰富,劳动力价格低廉,具有比较优势,因此产品成本价格相对较低,较易进入国际市场,但由于国家政策指引不够,重复生产现象突出,造成国内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低价竞销现象普遍存在。并且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商品出口主要集中在西欧和北美,市场过于集中,导致一旦被提起反倾销,商品便又集中涌向另一个国家,因而造成该商品连续被提起反倾销。
4、我国企业应诉不利
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约有50%的案件无企业应诉,对方即可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原则",利用对其更有利的数据判定我国反倾销成立,迫使我国退出该市场。我国在1974年国家外经贸部就颁布了《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规定了出口商与生产商应积极应诉,不参加国外的反倾销案件的要通报批评,取消其部分或全部的外贸经营权并处以罚款。而且,鉴于应诉情况并不理想,1997年外经贸部又颁布了《关于加强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的通知》,但中国企业仍不乏不应诉的情况。Ⅳ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反倾销诉讼成本较高,一个企业无法独自承担20万到50万的诉讼费用。所以我国反倾销案80%以失败告终,这样的结果更使国外的企业对中国的反倾销指控有增无减。
5、其它原因
我国对反倾销的预警机制不够完善,通常是外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才意识到并匆忙应对。其原因在于我们信息太闭塞,不注意收集外国的市场行情及政府政策指向。
我国企业本身组织机构对倾销与反倾销理解不够,一旦遭到反倾销指控则无所适从。
我国企业与进口商合作不够。外国反倾销虽然针对我国但对其个别企业来说是很不利的,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形成了一批稳定的贸易伙伴,但并未对这些关系加以进一步巩固,造成了我国产品在受到不合理制裁时,进口商“爱莫能助”的情况。
另外我国反倾销法律人才奇缺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
三、中国应对反倾销的策略
反倾销不仅从微观层面上阻碍了中国一些商品出口,也间接地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影响。反倾销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影响中国商品出口2、冲击国内市场3、恶化中国外商投资环境4、阻碍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进的进程。下面笔者将从政府和企业角度分别探讨应对策略问题。
(一)从政府角度看
一个国家的反倾销策略,在多数情况与政府政策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我国在反倾销诉讼中的被动局面一方面与我国政府的相关政策有关,更需要我国政府采用一定的经济、外交政策加以应对。
1、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
在传统上,反倾销被认为是一种维护公平贸易手段。而发达国家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较早得从博弈的角度、从倾销与反倾销决策过程中博弈双方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规律发现,反倾销策略不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其进攻性对抗性对保护国内市场更有效率。而现今,对中国提出的反倾销也多是以反倾销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我国政府应引导我国企业认识清楚反倾销的本质,不应总是在遇到反倾销指控时,对我国的倾销行为作自我检讨,而应主动参与到反倾销诉讼中,争取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普遍的尊重和公正的待遇。Ⅴ
2、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
我国反倾销立法起步较晚,起初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尽快加以弥补。只有我国熟练掌握了反倾销的策略及技巧才能在国外提出反倾销诉讼时应对自如,同时可及时采取相应的对抗措施,便于保护我国涉诉企业的利益。
3、政府应加强对外宣传使我国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
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已基本上实现了大部分行业的市场化运营,然而有些国家却无视客观现实,妄加臆断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不确定的“替代国”标准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市场经济地位这个先决条件不解决,中国多数出口企业就将仍旧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中国政府应利用国内外媒体加强宣传攻势,大力宣传我国市场化进程,并可以委托过国内外有关专家或权威机构对我国市场经济转轨程度进行鉴定,增强说服力,避免歧视性待遇。
4、加强宏观调控政策指引开辟广阔的市场空间 实现“走出去”战略
我国对外出口存在市场集中,产品花样单一的特点,由此造成了易于被指控反倾销的状况。我国政府应加强对外贸易管理,引导国内企业全方位、多层次地打开国际市场。如此,便形成了一旦某个市场丢失,滞留产品可以由其它市场消化的整体优势。
(二)从企业角度看
1、加大科研投入 优化出口结构
我国企业要从单一的货物贸易向技术贸易领域发展,同时,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减少国内企业间的冲突,避免形成低价竞销的状况。另外我国企业应合理定价,这是我国反倾销诉讼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问题。
2、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我国企业应加快实现对帐目的统一管理,与国际接轨。这些数据将是反倾销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来源。企业不仅要采取国际标准,还应该了解主要出口国家的相关制度,注意两者的不同。这样,我们所提出的会计报表将更加规范化,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及可信度。
3、建立反倾销诉讼基金 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国内一些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由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不配合或不积极配合往往力不从心,而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搭便车”的心理,这是片面、狭隘和短视的。一旦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诉讼成功,我国的同种产品以及同类产品在该市场将受重创,甚至可能从该市场完全退出。这对我国该产业的对外贸易将是巨大冲击。因此,国内企业应团结起来,一致对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建立相关的应诉基金,对参与诉讼的企业予以支持和鼓励。

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7〕38号


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直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四月七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规范目标管理考核行为,促进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全面完成,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办〔1999〕4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对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审定、考核结果予以确认以及决定奖惩等。
  第三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拟定各目标管理单位年度目标任务,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督查目标任务落实,做好目标考核工作,汇总各单项考核结果,提出考核初评意见。
  第四条 设立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委、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负责目标管理考核的复核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督办室定期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每季度督查不少于一次,半年对全市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督办室可不定期对某单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
  督查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分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共性目标、重点工作、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
共性目标任务主要有:市政府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信息工作、市长热线电话和市长批示件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办理、政协提案办理、信访工作等。
  重点工作:根据市政府工作重点,并结合各县区、管委会的工作重点,由市政府确定下达,包括招商引资、园区建设、新农村建设、重点项目、省“861”和市“583”工程、“千百十”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等内容。
  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有: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外贸进出口、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口和计划生育、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教育、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旅游经济等。
  第七条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内容包括共性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共性目标任务:包括政风建设(含廉政建设、效能建设、依法行政)、招商引资、窗口建设、信访工作、上级交办工作完成情况和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信息工作、市长热线电话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办理、政协提案办理等。
  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由市政府确定下达。

第三章 目标确定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本地全年的工作目标任务,内容包括重点工作安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经市直相关部门初审,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九条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结合各单位工作职能,提出本单位全年的工作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委会员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四章 分值分配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的目标任务分值分配:
  1、《目标任务责任书》内容,满分为70分,各单项目标任务的分值随目标任务具体分配。
  2、共性工作目标任务6项,满分为15分。其中市政府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3分,信息工作 1分,市长热线电话办理2分,市长批示件办理1分,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办理4分,信访工作4分。
  3、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
  4、市政府副秘书长评议5分。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的目标任务分值分配:
  (一)《目标任务责任书》内容,满分为55分,各单项目标任务的分值随目标任务具体分配。
  (二)共性目标任务8项,满分为30分。其中政风建设(含廉政建设、效能建设、依法行政)8分,招商引资8分,窗口建设5分,信访工作3分,上级交办工作完成情况和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2分,信息工作 1分,市长热线电话和市长批示件办理1分,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办理2分。
  (三)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
  (四)市政府副秘书长评议5分。
  第十二条 站前区管委会的目标任务分值分配:
  (一)《目标任务责任书》内容,满分为80分。各单项目标任务的分值随目标任务具体分配。
  (二)共性工作目标任务3项,满分为5分。其中市政府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2分,信访工作2分,信息及市长热线电话和市长批示件办理 1分。
  (三)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
  (四)市政府副秘书长评议5分。

第五章 评分

  第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的评分方法:
  (一)年度工作目标评分:依据各目标管理单位各项任务完成进度和年终总目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二)共性工作目标评分:由市直相关职能单位提供量化的考核结果,按照在总分中所占权重计入总分。
  (三)市政府领导评分: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分别评议打分,其平均值为评议分。
  (四) 副秘书长评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分别评议打分,其平均值为评议分。
  (五)加分和扣分:各县区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的,按完成任务百分比乘以权数计分;完成目标任务的,得满分。其中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GDP、财政总收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四项经济指标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的,每超出1.5个百分点加0.1分;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的GDP、财政总收入和接待国内外游客人数三项指标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的,每超出1.5个百分点加0.1分。
  招商引资工作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完成任务百分比乘以权数计分;超额完成50%加0.5分,超额完成100%以上加1分。
  各目标管理单位的某项工作当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1分;受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0.5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批评的扣1分;受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及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受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
各县区政府在全省县域经济考核评比中,排名比上年度每进一位加0.5分,每退一位扣0.5分。
  (六)对缺少某单项考评项目的目标管理单位,该项得分为平均分值。
  (七)实行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一票否决”,凡被“一票否决”的目标管理单位,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八)凡年中被取消或调整的工作任务,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年终考核时不扣该项得分。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分为自查、审核、复核、审定;
  (一)自查。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对照年初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次年的1月中旬前向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提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一式10份)。
  (二)审核。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对各目标管理单位报送的年度目标任务自查情况进行审核,对各项得分进行汇总、排出名次。
  (三)复核。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对各目标管理单位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复核和评分。
  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相关考核内容进行复核,并向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提供复核结果。
  (四)审定。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确定名次,决定奖惩。

第七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对考核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一)奖励排名前2位的县区政府。排名第1位为一等奖,奖励人民币10万元,排名第2位为二等奖,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二)奖励排名前1位的管委会人民币5万元。
  站前区管委会不参与管委会评比,考核总分在98分以上,视为优秀,奖励人民币5万元;考核总分在95分以上,视为良好,奖励人民币2万元;考核总分在95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三)奖励排名前10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排名前5位为一等奖,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民币2000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人人民币1500元,正式在岗职工每人人民币1000元,排名第6至第10位为二等奖,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民币1500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人人民币1000元,正式在岗职工每人人民币500元。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考核位居后三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第一次予以通报批评,并缓发单位全体职工当年一个月奖励工资,如在第二年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再位居后三名之列,予以补发;对连续两年位居后三位的,扣除上年度缓发的单位职工一个月奖励工资,继续缓发当年的一个月奖励工资,待下年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补发,以此类推。并建议市委对连续两年位居后三位且两年都在该单位任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戒勉。
  第十七条 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抄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及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年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调整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二年第63号

 

调整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根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现就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持有者如在2002年底前未使用完所持年度配额,应在2002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完的关税配额退还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退还且在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国家经贸委将在2003年度扣减其相应的关税配额数量。

  二、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通知有关配额使用者,并于2002年9月15日前将退还的关税配额统一转报我委。我委将于2002年9月15日至9月30日受理重新分配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10月15日前将退回的关税配额按世贸组织规定的程序重新分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九日